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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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裁定是法院解决 “财产流拍无法变现”“债务人无现金清偿” 等难题的重要手段,即通过裁定将被执行人财产直接抵偿给债权人以终结执行。
那么,强制执行以物抵债裁定能否对抗预告登记与抵押优先权?
实务中,以物抵债裁定与预告登记、抵押优先权的冲突需分 “权利设立时间”“裁定合法性”“权利性质” 三类情形判断,最高院在多起案例中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一)情形一:预告登记在先,以物抵债裁定在后 —— 裁定无法对抗预告登记
若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前,标的物已办理预告登记(如购房人已就房屋办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则无论裁定是否送达,均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更无法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
(二)情形二:抵押优先权在先,以物抵债裁定在后 —— 裁定需受优先权限制
若标的物上已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优先权(包括抵押权、工程款优先权),以物抵债裁定虽可作出,但债权人不能获得 “无权利负担” 的财产,且裁定效力受制于优先权的实现。如果优先权人同意以物抵债,需从抵债财产中优先受偿;如果优先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裁定可能被撤销或无法履行。
最高院裁判要旨:在(2024)最高法执监 35 号案件中,案涉房产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又被生效判决确认存在银行抵押权和工程款优先权。最高法认为,该以物抵债裁定未考虑在先优先权(虽部分优先权在裁定后才通过判决确认,但权利实际已存在),导致优先权人无法受偿,属于损害他方利益的错误裁定,最终维持了撤销裁定的决定。
(三)情形三:以物抵债裁定在先,预告登记或抵押优先权在后 —— 需区分权利合法性判断
若法院先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被执行人后续又就标的物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需分 “物权是否已变动” 判断对抗效力:
1. 裁定已产生物权变动(无权利瑕疵):后续权利无效
2. 裁定未产生物权变动(存在权利瑕疵):后续合法权利可对抗
若裁定作出时因存在预告登记(如前所述)未产生物权变动,或裁定本身因程序违法(如未公示、未通知其他债权人)被撤销,则被执行人仍为标的物权利人,其后续办理的抵押登记若符合法定程序(如银行抵押权已依法登记),则该优先权合法有效,可对抗原以物抵债裁定的债权人。
典型案例印证:在(2024)最高法执监 35 号案件中,申诉人丁某主张 “以物抵债裁定在先,后续抵押登记无效”,但最高法查明,该裁定因存在预告登记未产生物权变动,被执行人仍为合法权利人,其为银行办理的抵押登记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法律未要求登记前公告),故抵押权合法有效,丁某的主张未获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以物抵债裁定能否对抗预告登记与抵押优先权,核心取决于 “权利设立时间” 与 “程序合法性”:预告登记在先则裁定受限,优先权利在先则需优先清偿,裁定在先且无瑕疵则可对抗后续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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