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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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合同纠纷中,常出现这样的争议:违约方虽未按约履行合同(如逾期付款、轻微延迟交货),但守约方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如利息损失、经营损失)的情形。
那么,哪种情形下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违约金?
最高院在《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一方违约并非其自身客观原因,且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违约金应当以受让方的实际损失为主。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不应承担违约金。
本案焦点是:关于挺虎公司主张国土局支付逾期交地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人民法院调整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时,应当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违约方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
1.关于挺虎公司的实际损失。
在挺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向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逾期交地期间,挺虎公司不存在土地出让金的资金占用损失。
对于“为土地配套过程中资金投入",挺虎公司并未指明其在没有收到土地之前作了哪些配套工作,投入了多少资金,故其该项损失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而针对其主张的房地产下行过程中预期利益损失及延期开发导致错过销售黄金周期的损失,挺虎公司亦没有举证证明在逾期交地期间,仙游县房地产市场存在房屋销售价格下跌的情形,故其该项损失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国土局的逾期交地行为导致挺虎公司何种损失。
2.关于国土局的过错程度。
挺虎公司要求交付的案涉土地中涵盖仙游县政府机关大院。2018年10月10日颁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据此,仙游县政府驻地迁移需要上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土局提交多份仙游县人民政府及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的文件,由此可以看出仙游县人民政府一直在积极履行县政府迁址的审批手续。而在迁址手续审批通过之前,仙游县人民政府不能从案涉土地搬迁出去,国土局亦无法向挺虎公司交付案涉土地。
一般来说,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情况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
具体到本案中,鉴于在县政府迁址审批通过前,国土局对于案涉土地交付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而非主观上不愿意交付案涉土地,故本案的违约金适用应当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主。在仙游县财政局已按约支付逾期交地期间土地出让金利息损失情况下,不应再判决国土局承担违约金。
周军律师提醒,守约方无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金,核心取决于 “违约金性质”“违约情节” 及 “法律规定”:补偿性违约金无损失可免除,概括性违约金需结合情节调整,法定违约金需按规定承担。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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