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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一医院用患者案例宣传,被罚2万!
10月22日,《中国市场监管报》报道,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因发布违规医疗广告(涉嫌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诊疗效果证明的医疗广告),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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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该医院因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规医疗广告被举报。
6月9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月26日发布的文章使用患者的名义及形象宣传近视手术效果,并配有患者与医生的合影及眼部检查照片,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该局于6月13日立案调查。
调查显示,该公司2012年取得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注册并运营微信公众号。文章详细描述患者手术过程及术后视力恢复情况,宣称术后仅6小时视力显著提升,次日复查双眼视力分别达2.0和1.2。
鉴于该公司在执法人员查处后主动删除广告、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交证据材料,努力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这家医院已成为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教研为一体的二级医院,开设产科、眼科、妇科、儿科、内科等十余个临床科室。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两个月前,《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下称《指南》)发布,其中提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相关医疗信息的发布内容、发布渠道、发布方式等多种因素认定医疗广告。
《指南》明确,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
(一)对本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二)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三)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四)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的信息。
来 源 / 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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