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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及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改与颁布,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话题被提上案头。9月20日,京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文为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苑莹焱在论坛上的与谈发言,整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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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莹焱
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婚内男女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夫妻有特别约定,均属于法定的共同共有。无论是夫妻离婚分割财产,还是一方死亡引发遗产继承,首先都需要确权——定分,才能止争。在所有万贯家财的分割故事中,总有人站在顶峰,也总有人黯然退场。比起白手起家挣下千亿家业,能让这份财富避开内耗、平稳落地,才更显智慧。股权往往是企业家财富版图中最核心、最具增长潜力的部分,在自然人股东面临婚变与继承时,股权也将被分割、被继承。那么在所有万贯家财的分割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是最复杂的法律事务,也是最需要夫妻双方智慧解决的家务难题。这正是股权共有的难点所在,这不仅是一个婚姻法问题,更是一个公司法问题。
我今天聚焦于婚内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守护问题,这里给到大家三点最基本的建议:
第一个建议,用好法律工具提前规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付;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第10条可简要解读为认下三点:
1.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2.无论股权分别登记在夫妻各自名下,还是全部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任何一方请求法院按照商事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状态认定个人所有的,当然不予支持。
3.认定谁是股权的所有权人,与认定谁是公司股东是两回事。
网上说刘强东和奶茶妹妹离婚,奶茶妹妹离婚只能分5块钱,这不是段子。刘强东用婚前协议将京东股权锁死,成为个人财产,用家族信托,把巨额财富隔离的干干净净,连工资每年都只有一块钱。
邓文迪够厉害吧,但是离婚时,因与默多克签有婚前协议,新闻帝国的股权和控制权她分毫都动不了,也没有获得家族信托核心权益,仅仅分到了两处房产和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好在最近千亿新闻帝国争产案迎来终局,邓文迪的两个女儿被纳入新成立的家族信托成为受益人,稳稳获得千亿资产的分红资格,邓文迪意外成了最大受益人。
无论刘强东的婚前协议,还是新闻大亨的家族信托,其实都是用法律工具提前布局,例如签订婚前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等。我有个女企业家客户,她非常的聪明,她和自己老公说,只要你不要我的股权,我就把我婚前几套房都约定给你,自己表面上做出了一定让步和一定大气的妥协,但实则抓住了家庭的主要财产。有个男企业家客户,他自己身家上亿,他老婆根本不知道,我们就建议他把其中两套房产给到他老婆,让他老婆心里有底,万一离婚也会有这些东西在自己名下,然后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保住企业家必保的财产,例如股权。
那么,是不是没有提前约定就一定能分走股权呢?也不完全是。
生意人跟普通人离婚就一场降维打击,他只要提前早布局两年,足以让对方净身出户。
经常有全职太太说,我老公有一个什么样的公司,他占有60%、70%的股权,市值有多少,我现在要离婚,我要分他一半股权。说到这大家要知道:
首先,股权作为财产权,自然人可继承与分割;
其次,继承与分割有限公司的股权,要顾及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虽然2023年《公司法》第84条已经取消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但仍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不放弃并购买,你只能分钱。但是股权值多少钱到法庭上就会涉及到一个查账和评估的问题,对方要不要拿出来给你看,其他股东同不同意,全部都是未知的。
那生意人会有什么手段会让对方少分钱呢,比如说做一些股权架构,做一些经营亏损的账目安排,甚至可以把公司的核心业务通过一到两年的运作去剥离,成立一个新的公司而新公司的股东不是你老公,即便原来公司你老公的持股全给你,但实际上这个公司已经是个空壳甚至还负债,对于全职太太来说,分割公司股权就相当于要去打破一个极长的信息差,是一个非常难的事情。
第二个建议,用好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确实是一把保护公司股权结构和人合性的利器,可以防止外人轻易进入公司,维护公司人合性。
《公司法》84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30日内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可主张权利受损,甚至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现实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夫妻离婚协商把一方股权全部转让给非股东配偶后退出公司,由非股东配偶做为新股东来经营公司,这种安排就要受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公司法》第84条: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夫妻二人协商转让股权时是没有对价的,那怎么确定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同等价格呢?这种情况,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
小建议:从对外转让变成对内转让。如果夫妻之间有这个股权转让的想法时,可以试试先把非股东配偶的一方以增资的方式增进去,等他们俩都是股东后,他们之间转让股权就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个建议,定制适合企业家传承需求条款的公司章程
从公司组织法的视角看,自然人股东无论是因离婚导致共有股权分割,还是因死亡导致的股权继承,都必然引发公司成员的变化,为了寻求有限公司封闭性保障与股权分割、继承自由之间的平衡,公司法鼓励公司章程作出自治性限制措施,对未来股权的传承设定要求、设定条件、设定流程。
《公司法》第90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有限公司章程自治性限制
1.内容限制
如自然人股东生前以遗嘱方式指定由某一继承人继承股权,这一指定若得到其他股东认可并记载于章程,就得以剥夺其他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权。其余子女或可共享股权带来的收益,或可由继承人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
2.程序限制
通常是指股权继承须经其他股东多数同意,否则,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继承人则继承转让所得价款。注意,这里是多数同意,不是一致同意。
(二)章程设置守边界
2023年《公司法》已经删除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则,难道公司章程仍可规定吗?回答是肯定的,这正是公司章程实行私法自治的价值所在。但存在效力边界,要受到合法性审查:
例如,A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自然人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或继承人要成为股东,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有的网红教程说“公司章程必须加上一条,股东离婚时配偶不能直接成为股东,其他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彻底阻断外人进入经营。”
这两个规定显示出,公司对自然人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的防范甚于其他人,其合理性受到质疑。也就是公司章程对非股东继承人继承股权的限制条件不得高于章程规定的外部转让条件,否则,有悖于法理、情理,其效力不应受支持。
因此,成功企业家的家事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的远不止是家庭成员,甚至整个企业乃至行业,豪门传承的真正考验从不在“资产多寡”,而在“规则设计与人心平衡”。智慧的用好综合工具,提前合理规划布局才能实现传承无忧、家业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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