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综合执法
实案链接
2025年7月1日,经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在苍南县金乡镇风水湾村海湾山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将违法占用的林地开挖建成电缆沟并进行硬化,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0〕37号)文件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及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序号4.01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0日前按照《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0〕37号)文件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即:应对该地表进行平整,覆盖种植土(厚度30厘米以上),可种植乔木树种或灌木树种。乔木树种应当使用3公分以上的容器苗,密度不低于110株/亩;灌木树种应当使用2年生以上苗木,种植覆盖度不低于30%,灌木林带行距不大于2米。树木种植后6个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0.65亩(430平方米),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0.06亩(41平方米),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叁拾元整(¥27130.00)。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01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生态上,会破坏林地水土保持功能,如揭阳市800亩公益林遭毁后出现严重水土流失,植被覆盖率下降6.86%,岩土裸露面积达4800亩;还导致森林破碎化,威胁 80%陆地物种的栖息地,影响生物多样性,同时削弱碳汇能力,加剧气候变化。还会因土壤退化导致周边农业减产,形成“毁林开荒—土壤贫瘠—粮食安全受威胁”的恶性循环。社会层面则可能引发社区环境矛盾,增加滑坡等灾害风险。综上,该行为对生态安全、法律秩序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均造成显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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