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
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那么,当事人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金额有增减的,能视为重复诉讼吗?
最高院在《陕西某公司诉山东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1.法律事实是从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有别于客观事实。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在两次起诉中分别提出的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与撤销合同,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出本案基本法律事实不同的结论。
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应当是指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以及请求权的属性不同,两次诉讼的裁判结果也应当不会相互影响。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是主张支付款项数额增加或者减少,则不能视为诉讼请求不同。
最高院认为,
山东高院受理本案后,山东某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在山东高院受理本案前,山东某医院已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和案由,以陕西某公司为被告,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陕西某公司也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该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审理。
其间,陕西某公司又向山东高院提起本案诉讼,且与前案本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和案由;与前案反诉的法律关系、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几乎完全相同,只是诉讼标的额由300万增至5000万。这说明本案诉讼实际上只是增加了前案反诉标的额,并不是一个新的诉讼。陕西某公司诉请属于一案两诉、重复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山东某医院与陕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同年3月26日,陕西某公司提出反诉。
此后,陕西某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以山东某医院为被告,向山东高院提起诉讼,陕西某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当事人相同、讼争的法律关系相同,只是陕西某公司向山东高院起诉的请求数额与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的主张有所扩大。
陕西某公司关于两个诉讼虽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并非同一法律事实,且两个诉讼中陕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不同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是主张支付款项数额增加或者减少,不能视为诉讼请求不同,如果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仍将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