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找中介,中介在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等服务后,促成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并收取一定中介服务费用,这本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然而,却时常有买家自作聪明,在获取房源后,私下“跳单”,逃避中介服务费。“跳单”真的可行吗?又存在哪些风险呢?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一下。
近期,居民王某(化名)为购置房产,联系了某中介公司。中介人员为王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安排了看房等服务。然而,在双方尚未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情况下,王某后续通过自身渠道直接与卖方取得联系,并最终自行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中介认为其前期提供的服务促成了交易意向,理应获得报酬,遂向王某索要中介服务费。王某则以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矛盾逐渐激化。为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冲突升级,双方通过社区渠道申请启动“三所联动”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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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方认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确实为人王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安排看房等具体服务,这些服务是促成其最终找到并购买该房产的重要因素。现交易已完成,王某却“跳单”拒绝付费,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王某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
王某虽承认接受过中介提供的看房等服务,但指出中介方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准确之处。最关键的是,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中介服务合同,因此不存在支付服务费的合同依据。最终交易是自行与卖方达成的,与中介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认为中介方索费无据。
律师就本案争议焦点、法律关系及责任进行专业分析与释明:本案中,虽然最终买卖合同由王某自行签订,但中介前期提供的报告房源信息、安排看房等服务,实质性地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对最终交易的达成有客观上的贡献。王某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该服务获得的信息或机会绕开中介直接与卖方交易(即“跳单”),虽无书面合同,但此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对中介方而言,提供服务确实产生了人力物力成本;对王某而言,未签合同即付费存在顾虑。 强调中介方在业务操作中应规范流程,坚持签订书面合同以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指出王某在享受服务后应秉持诚信,认可服务的价值。建议双方从解决问题的务实角度出发,各退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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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三所联动”调解工作组共同努力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同意向被王某中介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元整,作为对中介方所提供中介服务的补偿。
2、双方就本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事宜再无任何争议与纠葛。中介方不得再就此事向王某主张任何权利;王某亦不得再就中介方服务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律师提醒:“跳单”有风险,请诚信交易。对于委托人而言,一旦被认定为“跳单”,就面临支付双重中介费的法律风险,相应的中介费、诉讼成本等可能远远高于诚信交易的正常支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编辑:曲姗姗
来源:广中路街道司法所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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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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