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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注意划清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
传授犯罪方法是个独立罪名,单独规定了具体刑罚。教唆犯不是独立罪名,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其罪名以被教唆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确定,刑罚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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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后者的直接客体不确定,取决于教唆犯罪的性质。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传授犯罪的作案具体方法、技能和经验,他人原来可能有犯罪意图,也可能没有,而后者是语言、示意、旁敲侧击等笼统方法,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
3.故意的内容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只是传授犯罪的技能和经验,后者则是希望被教唆的人实施他所教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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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后者的既遂、未遂取决于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实施了犯罪,也不一定成立共犯,而后者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犯罪,按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处罚,而后者是共同犯罪,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实践中、有传授犯罪方法与教唆犯罪竞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种犯罪,同时实施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从而形成想象竞合,对此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和教唆行为,或者对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以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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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
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教唆被传授人实施犯罪,被传授人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是否利用、实施了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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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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