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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羁押在博爱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写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是什么情况目前我们家属也不太清楚。请问您知道博爱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二者的区别在哪里?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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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博爱县看守所地址:博爱县鸿昌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向南400米路西。
导航:清化中学
乘车路线:博爱县汽车站乘坐博爱16路公交车到职专站下车,沿鸿昌路向西400米转向南步行400米路西。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博爱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根本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贷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你家人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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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最大的是如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相区别。《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即《刑法》规定的是犯罪行为,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也表现为一定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因为其借贷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所以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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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即“非法性”和“广延性”,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借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则就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于像“只向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等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为这种“民间借贷”不可能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坏。所以,“民间借贷”只能是针对社会中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而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民间借贷”。唯有如此,才能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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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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