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一员工因为脚痛请假,公司查他微信步数发现走了快1万7,员工直接被开除!结局引起极度舒适…
碰上这样的老板也太惨了,员工因为脚不舒服请假在家,晚上老板看到员工的步数却有1.6W+,二话不说就把员工给开了,这搁谁谁受得了?就凭这点证据就断定员工是为了不想上班而故意请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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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员工也不是吃素的,马上把老板给告了,经过双方辩论不休的打官司,最终结果可想而知,老板被罚11万元。
据媒体10月24日报道,小陈是江苏某公司的卷簧工。这员工之前工作扭伤了腰和脚,有医院开的诊断证明,还有腰椎平扫、骨刺摄片这些检查结果。他按照公司流程请了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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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那天,他因为脚痛又请假去医院。公司不知道怎么回事,去查他微信运动,发现他当天走了16949步。还调监控看到他曾跑步进入厂区。
公司就凭这两点,认定他请的是假病假,属于旷工,4月3日直接把他开除了。员工当然不服,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公司违法解除,要赔11万多。公司不服,又去打官司。
法院判得有理有据。病历和诊断证明都是真的,医院做了检查,不是员工自己说痛就完事了。微信步数多能证明什么?可能手机放口袋里晃出来的,也可能是忍痛走路。跑步进厂区也可能是赶时间。
公司拿不出任何医学证据证明员工没病,仅靠步数和一段监控就认定旷工,太草率了。
还有个细节,公司说员工不交病历原件。但员工解释原件要看病用,而且公司之前同意收复印件。这就显得公司是在找借口。
这是事发的详细记录:
2月25日(周一)上午,他向公司人事经理申请休假养伤,告知对方自己上周五在工作时受伤的情况,同时将两家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拍照发送,人事部随即予以批准。
3月4日至5日,小陈连续两天正常工作。
3月6日,小陈的腰部不适再次出现,就医诊断结果为 “腰扭伤”,医生建议继续休息,他随即向人事部再次提交了病假申请。
3月18日,小陈返岗,中午又称脚痛向生产经理请病假,后至医院就诊,并将拟诊“右足疼痛”并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书拍照发给生产经理。
3月19日,人事经理通知小陈,让他3月20日把相关的病假单、病历、检查报告等原件资料带回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小陈回复称病历原件要留着供后续就医使用,人事经理随即表示,假条需要原件,其他资料拿到公司复印即可。
3月20日,小陈按照约定前往公司厂区,但在门口被保安阻拦。
3月25日,小陈再次前往医院就医,医生根据拍片结果诊断他患有 “跟骨骨刺”,并建议休息三天。此后,由于脚部持续疼痛,小陈连续多日申请病假。
4月3日,公司向小陈发送了开除通知,通知中将 “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 列为辞退理由之一。
突然遭遇辞退的小陈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小陈支付118779元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从小陈提供的门诊病历及其已经递交给公司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看,小陈因腰痛、右脚痛等就诊并休息是事实,且相关诊断并非仅有小陈主诉,医院亦对小陈进行了腰椎平扫、摄片(骨刺)等检查。
影响微信运动步数的因素很多,不能以3月18日小陈微信步数多就推定其右脚正常,当日视频中跑步或步行也无法得出小陈病情虚假的结论。公司以此认定小陈属旷工显然依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裁决公司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118779元。之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事,有网友评论,没有因果关系,脚疼又不是不能走路,况且有医院证明,只能说公司高层不是文盲就是坏,连基本举证都做不到就开除人家,这不且等着被仲裁呢么。
有网友指出,公司仅凭微信运动1.6万步及监控画面就推定员工“泡病假”并以旷工开除,举证明显不足,法院两审均判其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企业依规处理病假事宜划定了明确举证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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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的发生,让人震惊。真不是公司管得严就是对的,判断“泡病假”得讲证据,不能凭微信步数瞎猜。小陈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甚至还有骨刺的拍片检查,这可比步数记录实在多了。
毕竟步数受太多因素影响,说不定是手机放兜里被晃出来的,就算真走动了,脚痛也未必完全不能动吧?法院说得对,公司要举证就得拿硬货,光靠监控和步数就辞退人,根本站不住脚。
现在有些公司管得确实太宽。微信步数都成了考勤工具,实在离谱。员工是真病假还是假病假,得看医疗证据,不是看走了多少步。
总之,这个判决挺好,给那些随意开除员工的公司提了个醒。管理权不能滥用,得讲证据,讲道理。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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