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更多:请关注或搜索: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详细解答。
前言:面对猥亵儿童罪中"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加重情节指控,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要点,成功推翻公诉机关的加重情节认定,使案件量刑从五年以上降至二年有期徒刑,展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对案件结果的实质性影响。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在东莞市长安镇,以观看动画片为诱饵,对8岁被害人史某涵实施猥亵行为,将手伸入其臀部,随后又将史某涵带至不同地点多次实施类似行为。史父经群众提醒后当场发现并报案,张某被依法羁押、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猥亵儿童罪,且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法定加重情节。庭审过程中,张某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实施猥亵时无其他人员在场目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对于列举之外场所实施性侵害犯罪的,要求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经深入分析后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加重情节证据不足:案发现场为相对封闭的巷道空间,虽有两名未成年人在场,但无法确定其非本案关联人员,故不符合"有其他多人在场"的认定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猥亵次数存疑: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此前曾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但除被害人单方陈述外,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体系尚不完整。
初犯情节及认罪态度:张某无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始终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办案结果】
审理法院经全面评议,采纳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具有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案号:(2019)粤1972刑初129号;相较于公诉机关基于加重情节提出的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实现了显著从轻判决,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的专业辩护取得了预期成效。
![]()
![]()
![]()
![]()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