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经营困难,让回家待岗近一年,主张被迫解除,为何败诉?
「法律解答」
一般来说,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十个公司里九个公司都做得不够好,程序不够完善,采取的方式不适当,劳动者申请仲裁到了法院没有证据证明实际亏损、存在经营困难的事实,所以劳动者以公司没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N的补偿,一般是可以支持的。
另外,劳动者胜诉的案例中,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解除是指一种优化、裁员的借口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因此裁审机构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但是,总有一些公司是比较合规的且很守法,鉴于疫情以来的大环境确实不好,仲裁委和法院也在平衡员工利益和企业生存,因而,在公司各方面都做到位的情况下,不会过分苛责。
笔者曾代理了多起这类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多以支持公司为主,其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处理这类情况时有专业人士指导,进一步增加了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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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若有被迫解除打算,建议你慎重考虑一下,参考一下笔者的这个案例,或者先咨询一下律师意见再进行下一步打算。
该公司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多次、大面积地向员工发出因生产经营困难对生产部员工进行轮流放假的通知。虽通知周某的放假时间较长,但恩某公司在此期间对包括周某在内的80多名员工进行了放假,这表明放假措施并非针对周某个人。周某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前多次询问放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恩某公司人事已明确告知其工资发放标准,即“放假首月工资按往月正常工资发放,之后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周某对此知情,且恩某公司按照周某正常工资发放了2023年7月的工资,其工资待遇并未受到实际侵害。综上所述,周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对其诉请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2025)粤03民终6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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