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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代替考试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
代替考试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都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有关考试作弊类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正常有序的考试秩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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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从犯罪主体来看,虽然两罪都是一般主体,但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替考者和被替考考生。代替考试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对合必要共犯类型,替考者与被替考者两者都属于对合犯,如刑法关于重婚罪的相关规定,两人的行为相互以存在对方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两者相互配合才能完成代替考试行为。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则是组织者,主要包括组织考试作弊的人或者组织,并且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中,刑法着重惩治的是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而不是考试作弊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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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客观方面上,代替考试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两种:即代替他人考试和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行为方式则是组织行为,这种组织行为既可以是松散的、暂时的,也可以是周密的、长期的,它通常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往往由一人或多人合伙发起,制订详尽的计划安排,实施计划时,各部分人员分工明确,具体而言,包括招募“枪手”及有替考需求的考生、贿赂相关考务人员获得试题及答案、寻找作弊工具和器材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替考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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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既组织考生作弊,同时又参与实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既构成代替考试罪也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两罪属于吸收关系,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罚原则,应以组织作弊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与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没有同时发生在同一国家考试中,则既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又构成代替考试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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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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