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额73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10:石某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04刑初130号
涉案金额:73.56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从犯、自首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被告人石某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拘留日期:2024.9.30
判决日期:2025.06.11
公诉机关指控:
自2024年8月中旬至9月底,被告人石某东为牟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收取快递转移资金。石某东与徐某员(另案处理)、崔某驰(另案处理)开车先后到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等地,由石某东下车从网约车司机等人手里接收装有被电信诈骗的人民币现金包裹,回到车上,交给徐某员,再由徐某员单独将装有人民币的包裹交给崔某驰。
经查,2024年8月,电信诈骗案被害人解某华被诈骗,将装有人民币现金20.25万元、23.31万元的两个黄纸箱子分别通过网约车司机樊某艳、陈某兴快递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西门。石某东带好口罩,使用化名“赵虎”收取上述纸箱包裹,并交给其上线。
2024年9月,电信诈骗案被害人戴某英被诈骗,将30万元人民币现金装在一鞋盒内封好,通过网约车司机张某快递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小区南门。石某东收取上述纸箱包裹,并交给其上线。
2024年9月30日18时05分左右,在山东省淄博市鲁中林湖公馆北门口,当石某东企图从王某海手里接收伪装的现金包裹(装的“练功钞”)时,被王某海等人控制。后王某海等人将石某东交给淄博市公安局的民警。
被告人石某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某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石某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指定辩护人苗鑫、马苗苗辩称,被告人石某东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徐某员、崔某池的信息及情况,并进行了辨认,有立功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东上述行为系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不是立功,指定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石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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