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2 月,河南村民黄信忠夫妇申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 2003 年施行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土地调整时应按二人份分配,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时可多分一人份,且明确县、乡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政策实施,该证件正是享受相关政策优待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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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0 月,黄信忠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土地调整。其依据上述政策向村委会主张按二人份分配土地的权益,未获得明确回应与支持,最终未按规定得到奖励承包田。据了解,同期该村民小组存在超生家庭在接受处罚后分得土地的情况,而按照规定,超生家庭接受处罚后需经过一定年限限制方可享受部分集体福利,这一限制在当地基层未严格执行。
2008 年,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黄信忠再次依据政策申请多分一人份,依旧未被纳入政策享受范围,而同期未持证的普通家庭则正常享受了相应待遇。
此后,黄信忠就政策落实问题找到时任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乡长咨询,对方以 “别人都没给” 及 “村民自治” 为由回应;当黄信忠提及条例中 “政府负责实施” 的条款时,工作人员以 “政策太老” 为由搪塞。
2014 年,黄信忠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他未聘请律师,自行参与诉讼,最终官司胜诉,对方支付了诉讼费,但核心的土地分配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政策优待仍未落实。
据周边邻居证实,该村确有部分独生子女家庭未享受相关政策优待,同时存在部分超生家庭未受政策限制、反而违规多占土地的情况。期间,黄信忠向乡镇纪委反映相关问题,得到的答复为 “历史遗留问题,不好处理”。
截至目前,黄信忠的儿子已到婚育年龄,老两口仍居住在三十年前修建的旧屋里。黄信忠表示,并非贪图土地或补偿款,而是希望国家明确的独生子女家庭政策优待能够切实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相关优待政策从文本规定到基层执行,存在落地衔接不畅的问题。此类情况不仅关系到个体家庭的合法权益,也与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中 “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待” 的立法本意、“少生优育” 的政策导向相关,如何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畅通政策执行流程,成为保障相关家庭权益需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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