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领域,依法依标准执业是从业合法、合规的根本,也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自信的根本。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不好做,不好做有市场供需的关系,也有执业技术能力因素,更多或者是因为低价格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但是有一点,一旦认定消防技术服务违法,无论是自愿的被违法,还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违法成本远超技术服务所带来的利润,即使是消防设施检测,或者是消防安全评估,相对消防设施维保所带来的利润,“短、平、快”优势也断然无存。
先来看一则来自“银川消防”发布的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宁夏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文件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4年7月24日,银川市某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宁夏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份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控制室的多项检测结论为合格,但该单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所列事实不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文件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责令改正,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中,本未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而在检测报告中,“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控制室的多项检测结论为合格,”这里问题就来了,与常见消防设施“漏检、漏项”不同,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则做出了相反的动作,未设却有结论,结果被监督执法主体认定该违法行为为“出具虚假文件”。
经常收到消防行政处罚的朋友都知道,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分类中,出具“失实文件”、“虚假报告”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仅要面临罚款、没收等性质处罚,同时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造成后续影响。若服务对象、主体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导致情节到达某一程度,“可行也可刑”,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导致面对行政处罚,也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后果当然是“情节严重”了。
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对于本案,不应有丝毫“五十步笑百步”的态度,应保持一种警醒甚至是警惕的思维对待,前车之鉴方可行稳致远。
对于“出具虚假文件”的认定,我们不好做出判定,而依据是什么呢?回到案例本身,从简短的信息里面尝试分析一下:
1、是否存在主观意识“故意”行为
是否到现场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活动,如果到现场,建筑未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消防控制室,为何在报告中出现?是因为制作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时采用修改报告模版的疏忽,还是本身就是为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而制定结论报告,出于某种目的,最终做出与事实完全不符的报告?
案例信息量不足,但可以猜测,消防救援机构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一定是有理有据,否则如何做出“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2、是否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也许有些朋友会说,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检查、测试有现场照片,也有记录,只是制作检测报告上的疏忽,最多也是“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吧,又不是故意为之,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出具虚假报告”。
在“失实文件”、“虚假文件”等与事实不符的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报告中,“失实”、“虚假”的前提是“与事实不符”,在情节的认定上,有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这点被认定是此类违法行为,不在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范围也是符合违法行为的认定的。
此案违法行为具体细节,我们无从得知,但对待违法行为的问题上,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尤其是从业人员,或许非常有必要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业上下功夫,有法规可依,按法规从业,只需依法依规按照操作规程,如实记录、制作报告,或许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主动、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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