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职责与义务,为新疆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法治保障。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林业草原和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管、公安、交通、邮政等多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形成保护合力。
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面,《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栖息地内实施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如追逐驱赶、制造噪声、擅自投喂、污染环境、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同时,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洞、穴及其周边栖息环境。
针对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科学开展收容救护,公布救护机构信息。发现受伤、病弱或受困野生动物,公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或救护机构报告。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指导下参与救护。
《办法》还提出,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巡护监测、栖息地修复恢复、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普氏野马、雪豹、蒙新河狸、猎隼、扁吻鱼等濒危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对致害严重的野生动物,如野猪、狼等,科学制定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正当防卫击伤、击毙野生动物,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公众在野生动物保护中也扮演重要角色。《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村(居)民委员会可将野生动物保护写入村规民约。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提升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办法》规定每年5月为“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5月第二周为“自治区爱鸟周”。
此外,《办法》严禁非法食用、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平台、餐饮场所等不得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依法备案,并建立繁育档案,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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