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行业综合许可
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服装店
02
涉及审批事项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须办理)
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03
实施机关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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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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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一)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依法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除外);
3.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
4.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5.符合国家部委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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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一业一证”平台选择“服装店”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方式二:申请人也可以到曾都区行政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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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全流程承诺办结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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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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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曾都市场监管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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