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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怀化市的一所小学篮球场上,一场学生篮球赛正激烈进行。一名送孙子上学后的老人为图方便,横穿正在比赛的篮球场,不料被一名正在打球的学生撞倒受伤。事后,老人将学生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这起案件最近迎来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之中。
去年6月7日早上,黄某送孙子到小学幼儿园上学后,回家时选择横穿学校操场,而此时操场上学生倪某甲正与其他同学进行篮球比赛。在激烈的运动中,倪某甲不慎将横穿球场的黄某撞倒。
黄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等。出院后,黄某将学生倪某甲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是正常现象。倪某甲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也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他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倪某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运动,应当预见横穿球场的潜在风险。但黄某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90%。
同时,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黄某各项费用共计1.77万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提出上诉,但被怀化市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许多网友称赞判决“公正”、“彰显了法律的理性”。有网友评论:“篮球场就是打球的地方,不是走捷径的通道,这个判决维护了正常的运动秩序。”
事实上,类似的“自甘冒险”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被应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起案件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我们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当遵守场所特定规则,预见潜在风险。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家人应当多加提醒,避免进入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同时,学校及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者也需加强安全管理,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法律的裁决不仅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向社会传递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正当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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