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体活动、休闲娱乐等日常场景中,潜在风险如影随形。《民法典》中确立的“自甘冒险”规则,恰似一把精准的“标尺”,既平衡了活动参与各方的责任边界,又为人们敲响了理性参与的警钟,引导大家在享受活动乐趣的同时,谨慎评估风险、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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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冒险”并非简单的“风险自担”,而是《民法典》中一项严谨的法律规则,归类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其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条款清晰划分了“风险自担”与“过错追责”的双重边界:一方面,充分尊重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属性,认可参与者自愿承担风险的自主选择,避免“只要受伤就追责”的不合理索赔;另一方面,坚决杜绝“故意伤人”或“重大过失致害”却逃避责任的情况,在“尊重自愿”与“保障公平”之间找到了精准平衡点,既维护了活动的正常秩序,也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自甘冒险”,需严格满足以下五个核心构成要件,缺少任一条件,均不适用该规则:
1.活动具有固有危险性
行为人参与的活动,客观上存在导致人身或财产损伤的可能性,且这种危险性是活动本身自带的、无法完全消除的。例如,篮球运动中的肢体碰撞、登山活动中的坠落风险、滑雪运动中的摔倒擦伤等,均属于活动固有的危险性,而非偶然突发的意外。
2.风险具备可预见性
以“普通理性人”的认知水平为判断标准,行为人能够或应当预见到参与该活动可能面临的损害。比如,成年人应当知晓“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可能被快速奔跑的球员碰撞受伤”;家长应当意识到“让幼儿独自参与高空滑梯项目,存在坠落风险”,这些均属于可预见的风险范畴。
3.损害具有可避免性
活动中的风险虽客观存在,但并非“必然发生”,通过合理规避手段可降低甚至避免损害。例如,不主动参与超出自身能力的高风险活动(如无经验者不尝试翼装飞行)、严格遵守活动规则(如滑雪时不擅自进入封闭赛道),都能有效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偶然性”,而非必然结果。
4.自愿且明确承担风险
行为人在明知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自愿选择参与活动,且默示同意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主观上并无“希望损害发生”的意图。这里的“自愿”需排除“强迫”“欺诈”“误导”等情形,若因他人欺骗(如隐瞒活动高风险)而参与,或因被胁迫而加入,则不属于“自甘冒险”。
5.无法律或道德义务约束
行为人参与活动,并非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例如,消防员冲进火场救火、医生紧急救治患者、警察制止暴力犯罪等,均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便面临高风险,也不属于“自甘冒险”;而朋友间自愿组织的徒步旅行、同事间的羽毛球比赛等,因无义务约束,才可能构成“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并非抽象的法律条文,而是频繁出现在日常生活中的裁判依据。通过以下三个典型案例,我们能更直观地理解其适用场景与责任划分:
案例1:老人横穿球场被撞骨折,90%责任自行承担
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某小学幼儿园放学后,黄某(成年人)送完孙子后,为图回家便捷,直接横穿学校内正在进行篮球活动的操场。过程中,正在快速运球的学生倪某甲未能及时避让,与黄某相撞,导致黄某腿部骨折,住院12天共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黄某随后将倪某甲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1.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横穿正在使用的篮球场”可能面临的碰撞风险,却仍选择违反常理穿行,属于典型的“自甘冒险”行为,应自行承担90%的损害责任;
2.倪某甲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无故意冲撞或重大过失(如超速奔跑、违规运球),不符合“过错追责”的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学校未在操场周边设置“禁止横穿”警示标识,也未安排人员引导行人绕行,未充分尽到校园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10%的补充责任。
案例2:监护人带幼童进冲浪池,孩子受伤后索赔被驳回
重庆市民张杰(孩子监护人)带7岁儿子前往某温泉中心游玩时,明知“人造冲浪池”水流湍急、存在碰撞风险,且孩子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弱,仍未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将孩子带入冲浪池。游玩过程中,孩子被浪涌推倒,下颚撞到池边台阶致伤,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张杰认为温泉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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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人造冲浪池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项目”,监护人张杰应结合孩子的年龄、体能状况,预见到该项目对幼童的危险性,但其仍主动带孩子参与,属于“自甘冒险”;
温泉中心已在冲浪池入口处设置“儿童需成人全程陪同”“注意浪涌风险”的警示标识,且池边配备了救生员,及时对受伤孩子进行了救助,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杰的诉讼请求,明确损害后果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案例3:自愿掰手腕受伤,无过错方无需担责
某理发店员工刘军,工作间隙邀约店内学徒张波进行掰手腕比赛,张波自愿应约。比赛过程中,双方手臂僵持数秒后,刘军突然发力,导致张波右手腕韧带拉伤,经诊断为“右腕关节软组织损伤”,需休养1个月。张波认为刘军“故意发力致伤”,将刘军及理发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
掰手腕属于常见的竞技类活动,存在肢体对抗风险,张波系自愿参与比赛,应视为“自甘冒险”;
刘军在僵持中突然发力,是掰手腕活动的正常竞技动作,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致伤”或“重大过失”(如故意扭曲对方手臂),不符合“过错追责”条件;
理发店并非该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对员工工作间隙的自发活动无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波的诉讼请求,认定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从法律条款到现实案例,“自甘冒险”规则不仅是司法裁判的“依据”,更是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全指南”。它并非为“过错方”开脱责任,也不是否定“受害人”的权益,而是引导我们树立“理性评估、风险自担”的意识,在享受生活的同时守住安全底线。具体而言,需牢记以下四点:
1.理性评估风险,不盲目“挑战”
参与任何活动前,先问自己三个问题:“这个活动有哪些潜在风险?”“我的年龄、体能、经验能否应对这些风险?”“是否有能力承担可能的损害后果?”,不盲目尝试超出自身承受范围的高风险活动(如无经验者不玩蹦极、老年人不参与高强度对抗运动),从源头规避风险。
2.遵守规则警示,不心存侥幸
“规则”是保护自己的第一道防线。无论是“禁止横穿球场”的标识、“儿童需陪同”的提醒,还是活动本身的竞技规则(如篮球比赛的犯规判定),都需严格遵守。切勿因“图方便”“嫌麻烦”而违反规则,更不能心存“不会那么倒霉”的侥幸心理,许多意外,正是源于对规则的漠视。
3.履行监护义务,守护弱势群体
作为监护人,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风险防范能力较弱的群体尽到“兜底保护”责任:不将幼儿单独留在泳池边、不让老人独自参与登山活动、不让残疾人尝试无安全保障的项目。同时,作为活动参与者,也需关注他人安全,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如开车时不违规变道、打球时不故意冲撞)。
4.树立“风险自担”意识,理性面对纠纷
明确“自愿参与即需承担相应风险”的原则:若因自身疏忽(如横穿球场、带幼童进高危区域)导致受伤,不应盲目向他人追责;若因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受伤,也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纵容过错行为。理性看待“自甘冒险”,既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能让社会更有序、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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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自甘冒险”规则不是“免责金牌”,也不是“追责借口”,而是一把“平衡尺”,它既尊重个人参与活动的自由,也划定了责任的边界;既保护了无过错者的权益,也提醒每个人“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唯有每个人都主动规避风险、谨慎行事,才能让文体活动更安心、休闲娱乐更舒心,让生活真正远离“自我挖坑”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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