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钢材买卖纠纷中的价格迷局
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单价5000元/吨。合同履行期内,钢材价格持续上涨,B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拒绝提货。A公司未立即转售,而是等待1个月后以5200元/吨的价格将钢材售予C公司(同期市场价峰值达5500元/吨)。B公司违约时,当地市场价为5300元/吨。
A公司起诉主张:以合同价5000元/吨与1个月后转售价5200元/吨的差价(200元/吨)索赔可得利益损失。
B公司抗辩:应以违约发生时的市场价5300元/吨为基准,赔偿300元/吨的差价,而非1个月后的低价转售损失。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A公司主张,判决B公司按200元/吨赔偿差价。
裁判理由:
“合理期间”的认定:违约行为发生后,非违约方需合理时间评估损失、协商解决方案或寻找替代交易。本案中1个月属于合理期间,无需以违约发生时点为唯一标准。
市场价格的地域性:合同履行地(钢材交付地)的市场价格为基准,非其他区域价格。
证据规则:B公司未能证明A公司转售价格明显偏离合理期间内市场价格(5200元/吨与同期5500元/吨峰值存在波动空间,属合理范围)。
三、法律分析:市场价格法的三大核心问题
Q1:如何界定“合理期间”?是否存在统一标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合理期间”需结合个案综合认定,非固定时间点。关键因素包括:
- 市场特性:价格波动频率(如生鲜 vs. 工业品);
- 沟通必要性:是否需时间协商补救措施;
- 减损合理性:非违约方是否及时寻找替代交易。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以“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履行地市场价格”为基准。
建议被告:
留存违约后沟通记录(如催告函、协商邮件),证明守约方未及时减损;
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市场价格波动报告,反驳对方主张的“合理期间”。
Q2: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如何举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履行地价格争议需通过权威证据锁定,常见方式:
- 政府或行业价格公示平台(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数据);
- 同期同类交易合同;
- 第三方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11条——价款约定不明时,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价履行。
建议被告:
若履行地为买方仓库,可主张以买方所在地市场价为准(可能低于卖方主张的产地价);
质疑对方证据的时间关联性(如对方提供非合理期间内的价格数据)。
Q3:替代交易法 vs. 市场价格法,如何选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非违约方享有选择权,但受两项限制:
- 替代交易优先原则:若已实施替代交易,原则上按实际交易价计算损失;
- 价格合理性例外:替代交易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时,违约方可主张适用市场价格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价时,按市场价格差额确定损失。
建议被告:
收集同期同品类商品成交记录,证明守约方恶意低价转售(如关联交易);
长期合同(如租赁)中,主张以寻找替代方的合理期限租金计算损失(通常为3-6个月),而非剩余租期全部租金。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市场价格的认定需结合交易类型、地域、时间等多重变量,策略性举证直接影响赔偿责任范围。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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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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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建设工程等合同违约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违约等;
破产与重组:债权人、债务人衍生诉讼;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
咨询方式: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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