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若患者死亡且医患双方对死因无异议,依法可不进行尸检。但部分医疗机构仍以“死因不明”为由阻挠医疗过错鉴定,并把责任甩锅于“患方拒绝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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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医方这种做法实质上阻碍患方通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维权。多数情形下,其违背《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过错的规定,尤其当存在病历篡改、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时,本无需依赖鉴定即可认定责任。
面对医方不诚信而制造的此困境,患方只能选择绕开侵权责任路径中的鉴定障碍,转而选择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之诉。违约责任路径下,法院应审查医方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告知义务等合同义务,不得强制启动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司法实践中已有通过违约责任成功获赔全责的案例,如山东某案获赔143万元、河北某案获赔180万元,患方均得益于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路径。
关键在于固定医方违约或违法证据(如未告知尸检义务、病历违法、管理不规范等),并善用行政举报(卫健部门处罚)等辅助手段强化诉讼地位。同时,选择熟悉医疗法律的专业律师,避免陷入“以鉴代审”的不利局面。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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