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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9项违法行为 光大银行一分行被罚被罚39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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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浙银罚决字〔2025〕80-84,86-88号)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存在9项违法行为,一是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二是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三是违反商户管理规定;四是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五是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六是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七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八是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九是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辛某对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

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数字金融部收单业务产品经理阮某森对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负有责任。

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数字金融部总经理、数字金融部/云生活业务部总经理滕某尊对光大银行杭州分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

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路支行行长岳某对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孙某对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负有责任。

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潘某良对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副行长于某莎对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给予警告,并处391.75万元罚款;对辛某处5.5万元罚款;对阮某森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滕某尊处3万元罚款;对岳某处1万元罚款;对孙某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潘某良罚款1万元;对于某莎处1万元罚款。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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