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被美国司法部通缉的陈志,曾被我们的一些媒体写成“年度企业家”“社会责任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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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赞他“敢于担当”“锐意进取”的报道,如今读来格外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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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指控陈志及其创立的太子集团在柬埔寨“强迫劳动诈骗营地”通过所谓“杀猪盘”机制进行网络投资/加密货币诈骗。
美国方面已经没收约12万7千枚比特币约150亿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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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实维权而言,中国受害者试图通过美国司法部追回损失,难度确实很大,有跨境流水举证,受害人身份核验、属地管辖、资产处置优先顺位等瓶颈。
我好奇,那些做过的不实报道的媒体要不要为陈志及其太子集团的电诈行为向这些受害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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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媒体的职责看,新闻媒体对报道真实性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如果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就会构成侵权。
在陈志的事件中,若媒体在报道时未对其真实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就盲目给予正面评价,如称其有卓越影响力、对社会有巨大贡献等。
而这些评价与后来揭露的犯罪事实严重不符,那么媒体可能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审慎义务,我理解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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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因果关系,可能是受害者索赔最大的难度,就算前面证明了媒体明知或应知其为诈骗组织仍予以宣传;
还需要证明受害者是因媒体的这些失实的报道,而影响了自己的投资行为,投给了陈志。
在我接触到的电诈受害者中,他们都很难证明以上这些链条。
查了一下案例库,还没找到一家媒体因为虚假报道电诈集团或起负责人而被处罚的案例。
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真空。在2023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台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已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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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属虚假或失实报道,媒体须及时更正、消除影响;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说白了,规矩早就有了,相信这次也会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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