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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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年08月19日,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XX的当事人温州市上佳娱乐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温州市上佳娱乐有限公司第二层北侧办公区域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二层北侧办公区域停产停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交至瓯海农商银行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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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豆包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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