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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3次亲临云南考察调研、4次回信、2次致贺信,为云南发展把脉定向、擘画蓝图。2025年3月19日至20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云南考察,对云南提出新要求,寄予新期待。为全面反映大理市各族干部群众牢记嘱托,开创大理发展新局面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大理融媒推出《牢记总书记嘱托 开创大理发展新局面》专栏。
今天推出第九期:《让古城古镇古村焕发新的光彩》。
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指出:“要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让这座美丽的古城焕发新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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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务院公布的中国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大理市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秉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既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又悉心守护历史文化底蕴,让古城古镇古村焕发新的光彩。
大理古城东临碧波荡漾的洱海,西倚常年青翠的苍山,形成了“一水绕苍山,苍山抱古城”的城市格局。古城内文物古迹星罗棋布,历经岁月洗礼,韵味醇厚。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一直高度重视古城保护工作,致力于实现古城“古”“静”之美,较好地保持了大理古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
李磊
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副局长
针对大理古城内与历史风貌不相符的建筑元素和现代建筑,实施了包括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对古城核心区、屋顶、太阳能、通讯塔等设施进行改造,使其与大理古城风貌相协调。同时大力推进强弱电线路整治工作,拆除凌乱的强弱电线路,进行入地并穿管,既保障了大理古城的电力和通信需求,又提升了大理古城的整体美观度。例如在复兴路、人民路等主要街道,通过精心规划和施工,强弱电线路全部实现了入地。街道上空不再线缆纵横,视觉效果得到极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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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古城的规划保护工作,不仅改善了旅游环境,也极大地提高了居民的生活品质。安全隐患的排除,基础设施的完善,经营秩序的规范,让居民的生活更加便捷、舒适、安心。此外,旅游产业的发展,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空间,增加了居民的收入,居民对大理古城保护工作的满意度和支持度不断提高,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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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尾关位于大理西洱河北岸,是一座有着1200多年历史的古城,也是南方丝绸之路与茶马古道的交汇点,文化底蕴深厚。如今,龙尾古街上的一些古老院落经过整修,已成为人们享受生活的惬意民居。
赵冬梅
大理市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指挥部通过街区建筑风貌提升改造,玉龙书院恢复重建、寿康楼保养性修缮,环境风貌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保护好古街风貌,实现街区可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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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大理市作为全省唯一示范区列入第二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在创建过程中,大理市坚持“保护第一”、示范区创建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原则,将示范区创建融入全州“一带三道十八廊”和世界级苍洱旅游度假区建设大局,划定166.5平方公里示范区创建范围,构筑以文物保护利用“点状辐射、带状串联、网状协同”为重点,在滇藏茶马古道沿线,喜洲、大理、太和城、龙尾关四片示范区内实施一批遗址现场展示提升、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为支撑,形成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一线、四片、多点”的创建格局。
吴艳
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所长
苍洱古迹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创建将通过对不同类型文物资源开展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以茶马古道一线四片多点为蓝图构建“苍洱古迹”文化地标,进一步深入挖掘大理悠久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内涵,以文化赋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达到具有全国性示范引领的目标。创建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赓续中华文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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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双廊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周城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凤阳邑村等17个国家级传统村落、120院历史建筑均已按要求完成挂牌工作,历史建筑测绘建档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其中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完成传统院落修缮改造提升44处,正在进行修缮施工3处,计划修缮12处;喜洲历史文化街区完成传统院落收储修缮20余处,活化利用为展馆、餐厅、民宿等约10处,取得较好的效果;双廊历史文化名镇传统院落23处,活化利用6处,另外历史建筑7处近年来均进行了修缮。通过以用促保,不断探索利用方式,让古建筑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活力。
杨彩瑗
大理市住建局副局长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保护好我们的老院子、老街巷,坚持规划引领,保护优先,活态传承,让历史文化保护与我们城乡品质提升相结合,让这里的人们看得见历史,记得住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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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滢 吴志 钱娜
编辑:陈琳玲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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