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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购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否预缴所得税时抵免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了属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设备,可以享受投资额10%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我公司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
答 Answer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97号于2024年1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25年7月7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版块发布《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因此, 你公司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购置节能节水设备的投资额10%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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