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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2日,河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辖区内一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下称“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因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该行政监管措施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实与监管依据
河北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据了解,《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主要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管理人责任,确保合规运作。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以督促其纠正违规行为,规范业务运作。
监管措施具体内容
除责令改正外,河北证监局强调,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已将本次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记入将对该公司未来的业务开展、市场声誉及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等方面产生持续性影响,进一步凸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
整改要求与后续安排
决定书明确要求该公司需高度重视此次违规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排查业务运营中的合规风险,积极开展全面整改工作。同时,该公司需于2025年11月21日前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详细说明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及整改效果,确保违规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救济途径说明
对于本次监管措施,该公司依法享有救济权利。根据决定书,若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证监局同时指出,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河北证监局对私募公司的监管行动,再次释放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私募基金行业合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信号。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机构,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合规义务,这既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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