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南通瑞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信息略。
请求事项:因不服某法院(2024)苏06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抗。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为《销售合同》完全有效,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付款方式条款:“1、签约当日支付设备全款及安装款的50%,计104000元;2、空调设备到货后,十个工作日付清剩余工程款,计104000元;3、全部货款未付清前,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交货地点和日期条款:“1、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十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
钱全先收掉,完全排除申请人先后履行抗辩权、质量异议权等核心权利,而免除被申请人如期保质交付的主要合同义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而且空调安装本是空调买卖合同中卖家的核心随附义务、配套义务。空调交易行规就是卖家负责安装调试;哪来什么工程?
![]()
原审认为《销售合同》完全有效,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六项情形。
二、原审否认微信报价单效力,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原审虽查明2022年12月11日签订《销售合同》之前,被申请人曾于6日向申请人发送报价单;但忽略了该报价单,于付款前的12日中午,在微信群又经双方再度确认这一关键事实。
![]()
这一关键事实决定了,如12月11日《销售合同》中的空调信息和报价单上不一致,则在逻辑上,12日微信报价单构成对11日《销售合同》空调信息的合同变更(《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空调信息应以12日微信报价单为准,这才是最终合意。
因遗漏这一关键事实,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进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同时,6日报价单12日再确认这一点,未被留意,故也应视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情形。
三、原审判令再付货款,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原审查明2022年12月12日下午,被申请人的销售经理吴某某向申请人催款“您下午可以安排一下定金104000元,我们要安排订货了”;14日,申请人通过洪某某中转100000元,并申明“是给的空调钱”,吴某某则在群里回应“十万收到了”。
这同样构成对11日《销售合同》第2页付款方式条款“1、签约当日支付设备全款及安装款的50%,计104000元;”的合同变更。即申请人空调货款已付清,不欠货款。
原审又判再支付104557元货款,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
四、司法鉴定显示合同被伪造变造,属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主要证据系伪造、申请司法调查未予调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事实上已被篡改;2023年7月13日,经报警从洪某某手上拿到对应的另份《销售合同》,申请鉴定,原审不批准,回避事实查明。
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华政(2024)物证(文)鉴自第D-210号”《司法鉴定书》显示:未发现检材《销售合同》第5页页面上有第4页落款处签名字迹的压痕出现,同时第5、6页印刷文字与检材第4页印刷文字不是一次连续印刷形成。
![]()
![]()
并且,两份《销售合同》,前者无骑缝章,后者有骑缝章,也情形异常,不合交易习惯。
这证明《销售合同》确实发生伪造变造,附件5、6两页报价单系后期单方添附。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
五、原审认为对空调能效无明确要求,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请人订购44台空调,除2台没问题,1台少装,其他41台均货不对板,功能降级。
尤其订购27台型号为KFR-35GW/BDN8Y-DH400(3)A的1.5匹壁挂机,却实际装了29台型号为KFRD-35GW/HD+5a的1.5匹壁挂机,三级能效被“掉包”成五级能效。
申请人述称空调型号就蕴含着能效信息,如(3)A或A3字符就对应三级能效,以及月子中心不可能使用最低能效空调,因为有特殊环境要求。这均属于免证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原审却以申请人未就空调能效提过明确要求来否定,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
六、原审否认“以次充好”,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24年9月14日,上海澎湃新闻《“电费刺客”五级能耗空调为何“偏爱”出租屋?》报道称:“2020年7月起实施的GB 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将空调能效等级细分为5级。五级能效空调作为市场准入品出现,能耗最高,虽然售价便宜但费电严重。该标准同时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热泵型房间空调器的全年能源消耗效率(APF)、单冷式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应大于等于能效3级指标值。‘换言之……5级能效,已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技术师裘锦谭表示……”
![]()
这29台1.5匹五级能效空调,于2022年12月底送货安装,已是不合格的市场淘汰产品(《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审后又发现:两台五匹吸顶变频空调被“掉包”安装成定频空调。这和微信报价单及伪造变造的《销售合同》中的型号均不相符,如差异表所示(发票为证,见证据3)。
伪造变造合同中约定型号 实际安装型号 数量
SQRD-120WS/B029 SQRD-120WS/C029 两台
原审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以次充好”,而事实却恰恰相反。这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
七、原审认为怠于验收,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第三页“设备交货地点”栏、“设备交货签收”栏均显示空白,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履行发起通知验货签收义务。
而对于《销售合同》附件报价单空调信息和12日微信报价单——二者不一致,被申请人解释称,系报价单制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出现失误填写错误所致。
![]()
但,既然发现制表填写错误,难道不该是被申请人依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及时通知申请人吗?
被申请人自行其是,将错就错,利用错误,任意发货,已构成明知。故申请人不受相关通知时间的限制(《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
原审认为被申请人解释合理,申请人怠于验收,应承担不利后果,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
八、原审否认欺诈,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约定的是微信报价单上的,符合市场平均水平的三级能效空调;却偷梁换柱以次充好,大批量送装市场淘汰的,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五级能效空调;并故意不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恶意阻挠验货签收;还蓄意变造伪造《销售合同》及其附件报价单,藉以妄图对微信报价单取而代之,掩盖事实真相;并虚构按约履行的事实;甚至精心设计“合同陷阱”,在申请人已付全部空调货款的情况下,偷换概念变子虚乌有的“安装工程款”为“剩余货款”,发起诉讼再要货款,进一步侵财。
其主观上有明知、故意、蓄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陷申请人于错误认知,基于信赖以为会正常发货;遂作出意思表示:付钱。其所作所为,已完全明确符合关于欺诈的四大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而原审却认为尚不足以构成欺诈,甚至推定为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这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第六项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再审情形。但再审人民法院已驳回申请。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提抗;践行“检察护企”理念,规制“合同陷阱式”欺诈,勠力保护小微企业,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致
某某人民检察院
某某
某月某日
新证据:
1、2022年12月12日含“微信报价单”微信聊天记录。
2、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3、发票(显示送装的两台五匹吸顶空调,与伪造变造的《销售合同》附件报价单上型号,及微信报价单上型号,均不一致)
附件材料供参考:
1、澎湃新闻2024年9月14日《“电费刺客”五级能耗空调为何“偏爱”出租屋?》报道:五级能效空调能耗最高,费电严重,自2022年1月1日起,已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1)、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销售经理吴某某和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吴某某向申请人索款时,提供的是张娥英私人银行账号。
![]()
(2)、南通瑞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海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崇民初字第0636号)显示:瑞金公司周美华只是名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其儿子周锋、儿媳张娥英。张娥英发工资、收货款,一贯以私人银行账号走账,而当因工资、销售提成发生纠纷时,甚至藉以否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