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4 号晚上,杭州拱墅区运河边的风带着秋夜的凉意,来往行人不算多。突然,“扑通” 一声闷响划破安静 —— 有路人发现,运河水面上有个人影在挣扎,双臂胡乱拍打水面,身子时不时往下沉,眼看情况越来越危急,岸边有人急得喊 “救人”,可在场的大多不会游泳,只能干着急。
就在这时,路过的高先生听见动静跑了过来。他没顾上多问,扒拉了一下外套就往河边冲,拖鞋都没来得及脱就踢到了一边。“当时根本没想水有多凉,就看见人快不行了。” 后来高先生回忆,刚跳进河里,冰凉的河水就往衣服里灌,冻得他一哆嗦,河底还全是硌人的碎石子,脚刚踩下去就被划了一下,疼得他直皱眉。
他奋力往女子身边游,离近了才看清,落水女子已经没多少力气了,眼神发慌,嘴里还呛着水。高先生赶紧绕到她身后,一只手从腋下托住她的身体,避免她再呛水,另一只手使劲往岸边划。可女子大概是太害怕,下意识想抓住东西,好几次差点把高先生也拖下去。高先生一边稳住身形,一边大声安抚:“别慌!抓着我,我带你上去!”
岸边的路人也没闲着,有人找来了绳子,一头系在岸边的栏杆上,另一头扔给高先生。高先生先把绳子在女子腰上绕了两圈,打了个结,喊着 “大家一起拉!慢点儿!”,配合岸边的人一点点把女子往岸边拖。等把女子送上岸,高先生自己已经没多少力气了,想抓着绳子上岸时,才发现绳子不够长。他只好又往河中间游了几米,找了个水浅点的地方,踩着碎石慢慢爬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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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岸后,高先生才发现脚底的伤口一直在流血,袜子都被染红了,口袋里的耳机也不见了 —— 应该是救人时不小心掉河里了。他顾不上疼,先看了眼被救女子的情况,见对方意识清醒,有路人在照顾,才独自一瘸一拐地去了附近医院。医生清理伤口时告诉他,碎石子划得挺深,还得打破伤风针,前后折腾到半夜才回家。
因为这是高先生第一次救人,心里又激动又有点后怕,刚好当时有路人拍了救援的视频,他就找对方要了过来。10 月 15 号,他把视频发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上,想着留个纪念,也盼着能得到网友的认可。可谁也没想到,这段视频竟让后续的事情变了味。
视频发出去没一会儿,被救的女子就找上了高先生,语气挺急,让他赶紧把视频删掉。高先生还没来得及琢磨怎么处理,对方直接以 “侵犯肖像权” 为由,向平台举报了。很快,平台就把高先生发的视频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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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让高先生又委屈又寒心,他觉得自己没做错什么,视频里也没拍清楚女子的脸,怎么就侵权了?10 月 19 号,他不甘心,把视频里可能暴露女子身份的地方打了码,又重新发了上去,还说 “救人没错,见义勇为更没错”,就是有点后悔 “救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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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争议没停,网友们在评论区吵得不可开交,两边观点各不相让。
不少网友看完事儿的来龙去脉,都替高先生觉得委屈。有人说:“秋夜跳河救人,自己受伤丢东西,没要感谢就算了,反而被举报,这不是典型的‘农夫与蛇’吗?” 还有人担心,要是连做了好事记录一下都要被追责,以后谁还敢在危急时刻伸手?甚至有网友翻出高先生独自去医院打针的细节,直言 “寒心”,觉得被救女子 “忘了本”,不该用法律当 “武器” 对待恩人。
但也有另一拨网友保持理性,觉得不能光凭情感下判断。他们说:“被救是一回事,隐私是另一回事。就算高先生是好心,也不能替别人决定‘要不要被公开’。” 有人举例,要是自己落水后狼狈的样子被发到网上,亲戚朋友刷到了多尴尬,“换作谁都可能不舒服”,还提到法律本就保护肖像权,被救女子举报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算不上 “忘恩负义”。两边各有各的道理,争论了好几天都没停。
后来,律师也出来说这事儿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毕强律师解释,判断是不是侵犯肖像权,关键看 “能不能认出来”,不是非得拍清正脸才行。就算视频里脸模糊,要是结合穿着、发型、救人的地方这些信息,亲戚朋友能认出是被救女子,那就算是法律上说的 “肖像”。
律师还说,《民法典》里明确规定,没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不能随便公开人家的肖像。高先生发视频是为了 “留纪念、求夸赞”,不属于新闻报道、政府办事这类能免责的情况,所以还真可能构成侵权。不过,救人是救人,发视频是发视频,这是两码事,不能说救了人,就有权随便发别人的视频。好在高先生没恶意,被救女子也只是让删视频,真要是走法律程序,高先生也不会承担太重的责任。另外,高先生救人时花的医药费、丢耳机的损失,也能找被救女子要补偿。
最后,高先生还是把视频下架了,还公开道了歉,说自己没经过人家同意就发视频,确实是自己的错。其实这种事之前也发生过,比如安徽马鞍山就有救孩子的人发视频,被孩子家长说侵权。这也提醒大家,见义勇为是好事,但也得注意尊重别人的隐私,别好心办了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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