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警示、处罚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审计知识学习材料。
我们不仅可以从中一探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还能窥见那些行业老司机也常翻车的地方。
本期继续更新《跟着证监会学审计》系列!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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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在货币资金循环审计程序中未勤勉尽责
一、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
经查,洛娃集团2017年末有118个余额大于零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
中兴华所未从洛娃集团基本户开户行或其他机构获取洛娃集团及全部并表主体银行账户开户清单,仅对其中的58个银行账户实施了函证程序,对其余60个银行账户未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在已实施函证的58个银行账户中,有18个账户未收到回函。
中兴华所就上述未收到回函的18个账户未实施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
二、未对明显不一致的银行存款余额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
经查,审计底稿中,洛娃集团工作人员提供的电子表格显示,洛娃集团重要子公司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开立于工商银行尾号为9509的银行账户2017年期末余额为6,287,850.87元(该金额系账户实际金额)
与洛娃集团提供的纸质银行对账单期末数987,018,464.77元明显不一致,但中兴华所对此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设计和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对其他货币资金未实施审计程序
中兴华所在未实施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审定洛娃集团2017年末存在1.8亿元其他货币资金。
02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程序中未勤勉尽责
一、应收账款函证审计程序设计明显不合理,执行明显不到位
1、设计、实施的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明显不足。
双娃乳业2017年营业收入占洛娃集团合并报表总额57.80%,中兴华所未对其客户设计、实施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2、审计结论与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
洛娃集团重要子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占洛娃集团合并报表总额35.29%,中兴华所对其1家客户实施了应收账款函证程序,获取的回函显示,该客户2017年度销售金额为零元。
中兴华所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未获取其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将销售金额审定为25,679.10万元。
二、主营业务收入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
双娃乳业2017年9月毛利率由上年同期的14.23%增长至61.62%,且明显高于当年另外11个月份毛利率最高值25.05%。
在对双娃乳业主营业务收入执行月度毛利率分析性程序时,中兴华所未对上述异常的原因进行必要的分析,也未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三、主营业务收入抽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兴华所在编制计划实施的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时注明“检查原始凭证,如销售发票、运输记录等”。
但其在进行主营业务收入抽样审计时,未获取销售业务相关物流单据或其他相关审计证据。
声明
信息来源:证监会/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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