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5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9.1-9.30)
整理:民商法茶座
注:01-05为指导性案例;06-15为参考案例
一、指导性案例
01.指导性案例262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18-2-488-001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3.03.16 / (2021)京73民终101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9.18
【裁判要点】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02.指导性案例263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18-2-488-002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2019)沪73民终26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9.18
【裁判要点】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03.指导性案例264号: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5-18-2-504-001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19 / (2023)沪02民终1102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9.18
【裁判要点】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04.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2025-18-2-008-001 / 民事 /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2.11.28 / (2022)京04民终49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9.18
【裁判要点】1.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2.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5.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2025-18-2-008-002 / 民事 /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2.04.06 / (2021)浙0192民初805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9.18
【裁判要点】“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提供“先享后付”服务,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参考案例
06.金某环保股份公司诉某能源工程集团公司、某能源工程集团资本控股公司合同纠纷案——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5-07-2-483-006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28 / (2022)浙民终4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9.04
【裁判要旨】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涉企案件时,应当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当国有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失信行为并具有明显过错时,人民法院应秉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原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作为守约方的民营企业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损失,可综合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等案件事实,依法认定并支持,维护公平、诚信、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07.长治某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适用条件及异议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2025-08-2-421-001 / 民事 / 申请破产清算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晋04破1-6号 / 破产 / 入库日期:2025.09.09
【裁判要旨】1.对于关联企业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可以适用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判断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时,要结合关联企业间控制权是否集中、资产与负债是否严重混同、经营场所是否相同或者一定程度上混同使用,以及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相互融资等财务、业务混同情况。
2.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大,要坚持“审慎适用”的原则。为确保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救济,应当采取事前组织听证,事后保障复议的方式,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异议权等权益。
08.张某光诉鹰潭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破产人占有的他人债权消灭时,对代偿物行使取回权的条件认定
2025-08-2-296-002 / 民事 / 取回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06.24 / (2025)最高法民再20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9.10
【裁判要旨】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效力,因此,破产人在裁定受理破产前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且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即便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也已归该他人享有,不能作为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因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也未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破产人仍以债权人身份在执行程序中获得执行款,债权因此而消灭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执行款为债权的代偿物;对于破产人实际占有的且能与破产人财产相区分的代偿物,债权受让人主张对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09.李某云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案——对内容虚假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应予撤销
2025-01-2-410-001 / 民事 / 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2022.05.19 / (2022)川0422民特监1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5.09.20
【裁判要旨】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一致作出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司法确认;已经司法确认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10.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关联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案——新能源车企重整程序中对车主权益的保障
2025-08-2-422-002 / 民事 / 申请破产重整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3)沪03破1041号之九 / 破产 / 入库日期:2025.09.22
【裁判要旨】1.在新能源车企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将支持履行维修保养义务作为保护车主权益的重要方面,依法构建从预重整、实质合并重整到复工复产的全链条、全过程保障机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售后、车联网等服务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与持续性。
2. 新能源车企破产重整程序中,与车主权益相关的必要支出,如为维持车联网服务、保障售后运营等产生的垫付费用,因直接服务于推进企业重整程序和保护车主核心权益,属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有关共益债务的规定,应当纳入共益债范围予以优先清偿。
11.某种苗北京公司诉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当事人约定对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影响
2025-13-2-161-003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9.22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9.22
【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与侵权人就有关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约定,在性质上系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预先达成的一种简便计算及确定方法,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
12.钟某宇、张某银诉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认定设定不合理附加条件的效力问题
2025-18-2-500-001 / 民事 / 保险纠纷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5 / (2022))川05民终747号民事判决书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9.22 / 修改日期:2025.09.24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突发疾病死亡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条款约定赔付的重大疾病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付。保险条款对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认定在临床医学诊断证明之外另行设定不符合客观实际、不符合常理、不符合逻辑的附加条件,且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以此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造成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达到理赔要求,有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设定的初衷和基本逻辑,应当认定为无效。保险人以此为由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刘某妤诉刘某勇、周某容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子女请求分割其与父母共同购置的父母名下唯一住房,不得损害父母的居住权益
2025-16-2-054-001 / 民事 / 共有纠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10 / (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4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9.24
【裁判要旨】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唯一住房并登记为按份共有,子女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超出其出资份额的部分,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子女发生纠纷后,子女请求分割前述房屋以直接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损害父母居住、安宁生活权益,有违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国某银行上海某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未行使票据权利,依法对受有额外利益的行为人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2025-08-2-345-001 / 民事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03.25 / (2019)沪74民终20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9.27
【裁判要旨】1.票据行为系无因行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根据票据记载的内容确定,持票行为本身就表明了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持票人就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举证责任,除非票据债务人能够提供证据,初步证明持票人系非法或恶意取得票据。
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具有填补性的补偿权,持票人因故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基于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平衡,可以依法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等取得额外利益的行为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为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15.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非法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的正当性审查
2025-08-2-119-001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2)冀01民终1271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9.28
【裁判要旨】保险消费者退保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受托人收取“请托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助保险消费者达到全额退款目的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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