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67岁的河北元氏县人张捍军收到了一份法院裁定书,上面写着,他涉嫌故意伤害的案子终止审理,理由是过了追诉时效。从1995年案发算起,他整整等了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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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案情概括来自“新京报”近日刊发的《7次开庭、5次发回重审,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何陷入30年循环?》一文。
30年的诉讼:一场普通打架引发的六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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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张捍军时年36岁,在元氏县委宣传部当通讯组组长,那年当地的妇幼院拆了他家的小伙房,还贴了封条。他气不过,就把妇幼院告了。当时妇幼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县卫生局副局长胡小梅。
这个民事官司进入了二审阶段,1995年2月18号下午,张捍军骑自行车带妻儿去看病。迎面过来也是骑着自行车的胡小梅。两人话不投机,几句话过后就打了起来,后来胡小梅的伤被鉴定成了“重伤”。同年4月1号,张捍军被批捕。
从此,开始了长达30年的刑事案件审判
1995年11月,张捍军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张捍军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民事赔偿胡小梅2万3千元。张捍军不服,上诉到石家庄中院。结果中院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子发过一审法院重审。
1996年8月,案件再次作出一审判决,结果是维持了原来的一审判决结果。张捍军还是不服,再次上诉,案件被中院又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
之后两年,这流程又走了两回,开庭、判罪、上诉、发回重审。
到1998年5月,元氏县法院第五次受理案子,却没了下文,这一拖,就是25年。
长期的审而未决,虽然早就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审限规定,案件还是停留在一审状态。在看守所羁押了3年后,在押时间已经达到了原来一审判决结果,1998年,法院将案件的审理状态改成取保候审。
因为案件未经终审宣判有罪,张捍军回了原单位上班,可是从事职级就一直停留在科员状态,直到退休都没动过。
2022年,张捍军听说最高法院有个“给大法官留言”的栏目,无奈之下,他进行了留言申诉。河北高院可能是看到了留言,真给了批示,案子终于又动了起来。
2023年12月18日,元氏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此案已过追诉期,终止审理。张捍军又上诉,石家庄中院第五次将案件发回重审,理由换成了“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但没说具体哪儿不合法。
2025年9月,张捍军收到了元氏县法院下达的裁定书,和前一次一审结果一样,认为“被告人张捍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本案视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终止审理”。
收到裁定的五天后,张捍军送交了上诉书,开始了他的第六次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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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程序空转,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根据报道,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三到六的判不出结果,是因为案发当天的打架过程,双方各执一词,各有证人证明。案卷中胡小梅伤情重伤鉴定报告中,依据的“脑脊液化验单是重抄件”,而不是化验单的原件。按照规定,鉴定检必须依据病历原件,据此,张捍军始终不认这份鉴定报道。
就是这样一个案件,张捍军从37岁等到67岁,因为案件一直在审,而且是被抓铺过、被羁押过,而且很可能再次被判刑事有罪的,因此,职务待遇直到退休仍停留在科员状态。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职务待遇问题,还有社会环境、亲朋关系问题。
而胡小梅呢?2022年底,她因为神经疾病去世了。1998年她写过申诉书,说案子“像踢足球一样久拖不决”,“身心再也受不了刺激”。她儿子董文华去年还参加过庭审,后来放弃了民事诉讼。
记者采访的刑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案件进展不该卡在一份重抄件上。重抄件是传来证据,其证明效力较弱,不能以此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原件实在找不到,仅有一个重抄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法律规定上的,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用证据链条方式综合判断等等,貌似规定的很明确,可真的到了具体的司法案件中,谁来做出决断?
一边是找到了办案瑕疵、坚决不认罪的张捍军,一边是手握重伤鉴定报告、肯定不同意宣判无罪的受害者胡小梅;一边是已经被批捕、被羁押了3年多的张捍军,一边是如果案件宣判无罪将带来的错案责任。
于是,一二审法院之间长达30年的审而未决,也就产生了。二审法院不肯冒着证据瑕疵的问题,终审宣判张捍军有罪,而是一次次的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也不肯自己否定自己及相关司法机关的此前有罪羁押,宣判张捍军无罪。
因为一审二审都知道,这个案件无论宣判有罪,还是宣判无罪,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不肯罢休的上诉、申诉,而且上诉申诉的都有理由,都会牵涉到办案责任问题。将案件拖着,虽然案件当事人备受煎熬,但起码办案责任没法追究,因为案件还没终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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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空转,已经不是个例,背后是司法责任的落实不到位
像张捍军这样陷入案件一直审而未决的司法程序空转的并不个例。媒体报道过,江西莲花县有个1974年的贪污案,第二次一审因为“没法确定公诉机关”,40年没开庭;河北胜芳镇1995年的灭门案,24年里开了11次庭,2014年河北高院发回重审后整整六年没宣判,2024年其中一个嫌疑人去世了,到死都没等到结果。
为何会出现一次次的发回重审?有人给出的解释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没次数限制。可问题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可却明确规定了审理的期限啊!为了只遵守没有次数的规定,而不遵守审限的规定?
归根结底,还是司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表现。法律明确规定了审限,却能让一个案件一放就是十几年没人审理,谁来督促审判责任落实?
如此的程序空转,让当事人用一辈子打一个官司,对双方都是一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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