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各类商业行为层出不穷,其中一些行为的合法性和性质常常引发人们的关注。“奈晚推拿”这一商业主体是否存在诈骗行为,需要从具体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深入剖析。
小王在逛街时看到一家名为“奈晚推拿”的店铺正在进行促销活动。宣传海报上写着“首次体验推拿仅需 9.9 元,享受原价 200 元的专业推拿服务”。小王觉得很划算,便进店消费。然而,当他开始体验时,工作人员却不断向他推销各种高价的套餐和附加服务,声称这些套餐能解决他身体的各种潜在问题,并且效果显著。小王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稀里糊涂地购买了一个价值 5000 元的推拿套餐。但在后续接受推拿服务过程中,小王并未感觉到宣传中所说的神奇效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奈晚推拿”这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行为可能涉嫌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这个案例中,“奈晚推拿”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然后诱导消费者购买高价套餐,其行为符合欺诈行为的特征。消费者小王有权要求“奈晚推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张女士因长期伏案工作,颈椎不太舒服,想找一家专业的推拿店进行调理。她在网上看到“奈晚推拿”的宣传,称店内推拿师均具有多年从业经验,且持有高级推拿师资格证书。张女士到店后,与一位推拿师交流,发现该推拿师对一些专业知识的回答并不准确,而且在推拿过程中手法也不熟练。后来张女士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店所谓的高级推拿师资格证书是伪造的。
“奈晚推拿”虚构推拿师资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与“奈晚推拿”之间基于虚假资质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张女士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同时,“奈晚推拿”还可能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因为其伪造资质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管理秩序。
李先生在“奈晚推拿”办理了一张 10000 元的会员卡,当时店铺承诺充值越多优惠越多,而且会员可以享受优先预约服务等特权。李先生充值后,只消费了几次。突然有一天他发现“奈晚推拿”店铺大门紧闭,电话也打不通,老板和员工都消失不见了。
这种卷款跑路的行为明显构成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奈晚推拿”以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充值,而后消失不见非法占有消费者的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李先生的案例中,如果涉案金额达到当地关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奈晚推拿”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诉,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奈晚推拿”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存在诈骗行为。然而,要确定其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是否因此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程度等。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奈晚推拿”这样的可疑商业行为,要保持警惕,仔细甄别。一旦发现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宣传资料、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各类商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一个健康、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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