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平台
成为商业推广的重要渠道
不少商家通过与“探店达人”合作
吸引顾客、提升销量
然而,在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
商家是否对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负有审核义务?
一旦视频内容涉及侵权
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达人探店”视频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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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文化公司系《某历险记》《某地穿越》等多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仅限其自营或授权店铺播放。2023年底,该公司发现宿迁一家VR体验馆在抖音平台上通过多个“探店达人”账号进行推广。这些账号发布的宣传视频中,不仅带有该VR体验馆的团购链接,还擅自使用了文化公司作品中的精彩画面片段。
原告认为,这些视频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故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但未得到答复,遂将VR体验馆经营者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抖音平台相关运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涉案视频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有权就相关侵权行为主张权利。被诉视频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画面片段,并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公开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浏览,该行为已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是否应就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作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探店任务、组织达人参与推广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不仅是推广行为的发起者,也是推广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其与达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商业合作关系,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直接服务于被告店铺的商品销售,且被告依据视频带来的成交情况向达人支付相应佣金。根据平台相关规则及《撮合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商家对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视频内容是否涉嫌侵权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控。被告作为推广任务发布方,可通过平台后台查看推广数据及视频内容,并在发现侵权嫌疑时采取向平台举报等措施,其具备一定的控制能力和管理条件。本案中,被告未对涉案达人视频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与审核义务,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导致了侵权内容的传播,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以被告全部销售额作为赔偿计算基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全部销售均来源于涉案侵权视频,亦未就其主张的利润率提供有效证据支持,故对该计算方式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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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宿城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侵权情节、销量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全部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本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在“达人探店”等新型网络营销模式中,商家作为推广活动的主导者与实际受益人,对其合作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负有不可推卸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因视频由达人制作并发布,而免除商家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责任。若商家未履行该义务,放任侵权内容传播并从中获益,即构成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借助达人推广进行“流量变现”时,务必将内容审核纳入经营管理的必要环节,主动防范侵权风险。应建立健全推广素材的审核机制,避免在视频、图文等内容中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影视片段、摄影图片、背景音乐等,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规范推广,共同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营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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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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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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