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藏在抽屉深处的代持协议,一场精心设计的资本游戏,当监管利剑落下时,代持双方才惊觉:纸终究包不住火。
2016年寒冬,上市公司A股份公司启动定向增发,子公司员工苗某收到公司邮件通知,要求将80万元购股款汇入同事吴某账户。出于对公司安排的信任,苗某如数汇款,并与吴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吴某代持其在A股份公司的64,620股股权。
三年后,股票解禁期至,A股份公司却以发现代持行为为由延长了解禁期限。苗某与吴某协商未果,苗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80万元投资款。
法庭上,吴某辩称:“代持是双方自愿,款项已用于认购股份,不应返还。”苗某则坚称:“协议违法,必须还钱!”这场员工间的纠纷,最终演变为一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效力的法律博弈。
01 资本迷局
资本市场中,像苗某这样“隐身”的股东并不少见。他们或因身份特殊,或为规避监管,选择让他人代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然而,当游戏规则被打破时,看似完美的安排往往瞬间崩塌。
在另一起真实案例中,C公司通过A公司代持甲公司股份,代持期间恰逢甲公司密集发布利好消息,股价一路飙升。C公司精准减持,三个月内获利超过3亿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A公司担心成为内幕交易“替罪羊”,主动举报代持关系。最终,证监会调查发现甲上市公司董事长与C公司存在关联,对三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代持协议签订时双方信誓旦旦“天知地知”,但利益面前,承诺往往脆弱不堪。当监管利剑落下,代持双方常落得两败俱伤。
02 裁判要旨
苗某诉吴某一案经两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一审法院认为,《股权代持协议书》违反上市公司监管规定,损害非特定投资人利益,应属无效。判决吴某返还苗某80万元投资款。
吴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颠覆性改判:确认协议无效,但驳回苗某要求返还8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的核心观点是:投资款已转化为上市公司股份,苗某无权要求返还原始出资。
“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系证券市场基本交易规范,关系到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证券市场整体秩序和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确立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纠纷处理的新规则:协议无效≠返还本金。
03 法律边界
上市公司代持为何普遍无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存在特殊规则:
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代持导致股东身份虚假,违反这一核心原则
金融监管穿透性要求:证监会规定发行人股权必须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支配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公共利益保护要求:代持可能使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任职回避等监管措施落空,损害广大投资者权益
新《公司法》第140条第2款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权”,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直接依据。
四类例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一概无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小额自然人投资:非为规避监管的个人间小额委托投资,且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结构
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合法程序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代持安排
遗产管理代持:因继承发生的短期代持,且及时披露权益变动
司法裁决代持:经法院判决确认的代持关系,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在杉浦立身诉龚茵案中,上海金融法院特别指出:判断代持效力应考量是否影响投资决策。若代持股权比例极小,不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则不宜一概否定其效力。
04 风险警示
实际出资人的三重风险
本金损失风险:协议无效后,法院通常仅支持按股权现值折价补偿,而非返还本金。若股价低于购买价,实际出资人将承受巨额损失
收益落空风险:代持期间产生的股息、分红等权益,名义股东可能据为己有,实际出资人追索困难
法律追责风险:若代持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实际出资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股东的三大隐患
出资不实风险:当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税务承担风险: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税,税务机关通常向名义股东追缴
刑事牵连风险:若代持股份被用于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活动,名义股东可能成为共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警示:“法院判决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若融资方破产,投资者最严重可能血本无归。”
05 实务指引
风险防范四步法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面临代持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以下建议:
协议效力评估:立即聘请专业上海律师对代持协议效力进行法律评估,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证据保全:全面收集出资凭证、代持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特别注意保全证明实际出资的关键证据
权益固化:若协议可能被认定有效,及时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订等方式确认实际出资人身份
替代方案:协议被认定无效时,主张按**“投资贡献+风险承担”比例**分配投资收益,而非简单返还本金
争议解决路径
协商确权:与名义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协商,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股东身份
折价补偿:协议无效时,主张按起诉时或协议无效时股权市场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损失索赔:收集名义股东过错证据(如擅自处分股权),主张投资损失赔偿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杉浦立身诉龚茵案中,法院在判定代持协议无效后,仍根据双方贡献度对投资收益进行了合理分配,这一裁判思路值得借鉴。”
随着新《公司法》实施,金融监管日趋严格,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加大。苗某的案件并非孤例,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隐名股东确权纠纷占比过半。
在另一场资本游戏中,某新三板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以筹备A股上市为名,通过代持方式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当谎言被揭穿时,投资者面临的是血本无归的结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判断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影响投资决策。那些不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小额代持,未来可能获得司法实践的有限认可。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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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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