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段某于2020年年初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深入,我们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且无法调和。更令人气愤的是,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该婚外异性已怀有4个月身孕。根据段某书写的三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微信记录等证据,我想通过诉讼结束这段婚姻。请问:作为无过错方,我能同时要求对方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吗?白女士
白女士:段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现有证据,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段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您主张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条规定中的第五项为兜底条款,这一条款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范围,比如一方长期出轨、性罪错、赌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都可以认定为是“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确认对方侵害配偶权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即主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而精神损害赔偿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综合多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比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张兆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