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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自习课上观看恐怖电影被吓出精神病,向学校索赔三万余元”的新闻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相关报道,事发当日下午,因任课老师请假,课程改为自习。在部分学生提议并经班主任及全班同学同意后,选择了一部恐怖电影进行观看。当晚,该学生便在与家人联系时出现精神异常,后经医院诊断确认为精神障碍,其家长认为学校在组织观影活动中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该案折射出教育机构责任边界、学生心理健康保护与法律权利平衡等深层次问题。针对这一热点事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从法律角度深入解读学校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认定、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以及公众应如何正确理解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与学生自我防护义务。
教育、管理职责不是无限责任
“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一起因观影活动引发的意外伤害,实则涉及教育机构职责范围、内容安全审核以及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等多重法律议题。”朱现领主任在采访中表示,“许多人对学校应负的‘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误解,甚至认为学校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行为后果‘全权负责’,但法律层面的责任认定远非如此简单。”
朱现领主任分析指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未尽到’三字,是责任认定的关键。”朱现领解释道,“它意味着学校的职责并非无限兜底,而是以‘合理性’和‘可预见性’为基准的一般照管义务。也就是说,学校需履行与其教育管理职能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但无法也不应苛求其预见并防范一切可能风险。”
他进一步指出,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观影活动经学校同意组织,校方在内容审查方面确实存在过失,未能对恐怖影片可能对学生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必要评估与干预,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法院同时也认定学生自身因素在损害发生中占有一定比例,最终酌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学校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责任分担的综合考量。”
学校过错如何认定?
要准确界定学校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朱现领主任认为关键在于厘清学校行为是否构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不仅包括是否履行了表面程序,如获得班主任同意、学生参与选择等,更涉及对活动内容安全性的实质判断。
“首先,学校在组织课外活动时,应当对活动内容的适宜性进行基本审查。”朱现领分析道,“例如,恐怖片因其内容惊悚、情节刺激,可能对部分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的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学校在同意播放前是否评估了该风险?是否考虑了学生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点?本案中,学校未对影片内容进行筛选或提示,直接导致了损害发生,这构成了管理上的疏漏。”
其次,需要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必要的警示与照管义务。“如果学校明知活动内容存在潜在风险,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如未进行观看前的风险提示、未安排教师在场监督、未提供及时心理疏导等,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朱现领强调,“反之,如果学校已制定相关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并常规执行,且损害发生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则学校的责任范围会相应缩小。”
最后,应考察学校在事发后是否履行了及时救助义务。“一旦学生出现异常反应,学校是否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协助送医、提供必要帮助,也是判断其是否尽责的重要因素。”朱现领补充道。
朱现领主任特别指出,在类似案件中,未成年学生自身的认知与辨别能力同样是责任认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危险认知和后果预见能力。”朱现领分析道,“对于观看恐怖片可能引发心理不适甚至精神伤害,一名中学生应当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如果其本人主动参与选择、未提出异议或回避观看,那么在司法裁量中,其自身因素也会被纳入责任分担的考量。”
如何完善学校管理,避免类似风险?
面对校园活动中日益多元的内容选择与潜在风险,朱现领主任认为,除了在个案中依法厘清责任,更需从制度层面推动学校管理工作的精细化与规范化。
他建议,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外活动内容审查机制。“对于观影、阅读、实践活动等非教学类内容,应设立明确的审核标准与负面清单,尤其对涉及暴力、恐怖、色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内容,应坚决禁止或严格限制。审核不应流于形式,而应结合学生年龄、心理特点进行实质评估。”
同时,应强化教师的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理能力。“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不仅是教学任务的执行者,更是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通过定期培训,提升教师对学生心理状态的观察力、对潜在风险的判断力,以及事发后的应急处置能力。例如,在组织可能引发情绪波动的活动时,教师应现场监护,并及时干预异常反应。”
法律权利需理性行使,司法裁判重在平衡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裁判,本质上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之间寻求平衡。”朱现领主任在采访中强调,“既不能因噎废食,让学校因惧怕责任而放弃组织有益活动,也不应放任管理疏漏,导致学生权益受损。”
他详细解释道,司法实践中对学校责任的认定始终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仅对其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并非学生在校发生任何伤害学校都须负责,只有当学校存在明显管理疏失,且该疏失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朱现领还提醒公众,维权固然重要,但亦需依法、理性。“家长在学生受损时依法索赔是正当权利,但也应客观评估学校过错程度、损害因果关系等因素,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才能真正实现权益保障与教育秩序稳定的双赢。”
朱现领主任在采访最后强调,法律的权威不仅来自条文的严谨,更来自司法裁判在个案中的精准适用。“唯有学校、家长、学生及社会各方共同理解并尊重法律的权责划分,才能构建既充满活力又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通过典型案件的解析,我们旨在帮助公众增强法律意识,明晰权利义务。在复杂的教育与管理关系中,既要勇于依法维权,也需客观认知责任边界。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关注热点法律事件,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解读与维权指导,助力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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