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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雨水排放口所外排的雨水总磷监测项目结果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Ⅱ时段二级标准限值7.95倍。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该公司实施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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