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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提供“刷粉丝、刷点赞、刷弹幕”等虚假流量服务,帮助主播虚构直播热度,误导消费者、破坏平台评价体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禁止的“虚假宣传”。
2. 经营者以批量操控真实账号方式实施上述行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的不构成共同侵权。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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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1. 判令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程某阳立即停止针对“快某”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2. 判令注销两被告用于虚假增人气操作的全部“快某”账号;
3.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67155元。
【被告辩称】
杭州某网络公司、程某阳辩称:
1. 被诉软件仅租用真实账号实现网页群控,未调用“快某”数据接口,不构成技术手段干扰;
2. 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或第八条;
3. 程某阳未以个人名义经营,相关行为属公司职务行为;
4. 一审期间已通知用户停止服务并接受退款,损害已减小。
【法院查明】
1. 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快某”APP运营主体,平台设“小时榜”规则,热度高者获广场轮播位。
2. 杭州某网络公司开发“某直播场控助手”软件,批量控制其租用的真实“快某”账号,为直播间提供点赞、关注、评论、刷礼物、加粉丝团、弹幕等服务,并按使用时长、功能数量收费。
3.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该软件累计充值490298.96元,款项由杭州某网络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程某阳账户分别收取。
4. 被诉行为导致相关直播间数据失真,冲击平台推荐算法,增加治理成本,影响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一)北京某科技公司就平台真实流量、用户粘性及其变现收益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利益。
(二)杭州某网络公司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用户评价,帮助直播间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虚假宣传”构成要件。
(三)批量操控账号增加平台无意义数据流,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利益,违法性明显。
(四)程某阳收款、管理属执行公司职务,个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责任应由杭州某网络公司承担。
(五)综合侵权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及后果,酌定赔偿额为100万元(含合理费用)。
【裁判过程】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
一、杭州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号民事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撤回著作权部分诉请):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第三项;
三、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程某阳不承担个人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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