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〇1
什么是勇气?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就是勇气,这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一句话。
但是有一个问题,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最终会有结果吗?肯定有两种可能:
1.得到好的结果;
2.没有得到好的结果,不一定是坏的,但至少不是好结果。
那么,有勇气却没有拿到好的结果,这种勇气值不值得提倡?
其实,仍然值得提倡。
因为虽然有时候没有拿到好结果,但也不排除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最终阴差阳错地拿到了好的结果。
成功和失败之间的差距,可能就是运气加上最后的一点努力。二者之间有时候差距真的不大,确实就是那么一点点而已。
〇2
比如,前段时间我们做的一个强奸案件,因为有犯罪未遂的情节,还有自首情节,两个加在一起,争取缓刑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但是在检察院阶段,一直和检察官沟通没有什么进展。
他们坚持认为,在案件所在的地方从来没有先例,没有强奸案件判缓刑的情况。
但我们认为总归是要有先例的。如果一直因为没有先例就不敢这样处理,那么任何一个地方这辈子都不可能有先例。
何谓“先例”?
就是有勇气的人去做了一件事情,领先了其他人,成为了先例,引导后面的人按照这个标准去做事情。
总是要有人去吃第一个螃蟹。
但最终还是没有说服对方,检察官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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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后已经开庭审理了,当时法官的态度也是,这个地方没有缓刑的先例。
还好我们最后在庭审时提交了相关指导案例,类似情况不仅可以判处缓刑,甚至还可以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经过不懈努力,这个案件从最初的量刑一年半,后来减到一年两个月,最后是一年有期徒刑,最终得到了缓刑的结果。
这件事告诉我们,如果当初没有一点勇气,没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可能就不会有这么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所以有时候多努力一些,多争取一下,或许本来一点希望都没有的事情,最后竟然也能成功。
〇3
最近,我们有一个案件马上要开庭了,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
这里也涉及到是否要拿出一些勇气的问题。
因为这个案件,受害人一方一直坚定要求定故意杀人罪。
最后,检察院公诉时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但我们仍然存在一丝幻想,觉得有没有可能改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毕竟不管是卷宗里的言词证据,还是鉴定意见,特别是几个鉴定意见,都存在重大瑕疵。当然,包括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也能彻底还原当时的一些情况。
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意外,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有争取过失致人死亡罪名的空间。
既然有这个空间,就应该勇敢去争取,哪怕最终结果没有达到最初的目标,至少不会留下遗憾。
或许因为运气,加上努力的程度,最终打动了上天,得到一个更理想的结果,也是有可能的。
至少,是有可能。
〇4
既然如此,何不多争取一下,拿出一些勇气。
说不定,希望就照进现实了呢。
毕竟,“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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