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师傅,贵州省某建筑工地的木工,在2024年秋季施工时不幸从2米高的脚手架跌落,导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过手术治疗后,尽管他能下地行走,但腰部活动受限,久坐或弯腰时疼痛加剧,无法继续从事重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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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时,双方却产生了分歧。用人单位认为王师傅的骨折已愈合,认为他可以恢复正常工作,但王师傅却坚称:“我连腰都弯不下去,怎么可能再扛木材?”由于缺乏权威的医学评估依据,赔偿谈判陷入僵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在治疗后若仍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一办法详细规定了鉴定程序及法律效力。而伤残等级的评定则需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针对脊柱骨折后腰背痛的情形进行明确分级。
在此背景下,王师傅的赔偿计算将依据《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评估,保障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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