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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应保尽保”: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体系的修订逻辑与科学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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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登于《中国文化遗产》2025年第4期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P92-101

践行“应保尽保”: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体系的修订逻辑与科学化路径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指导组

摘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是指导各地开展实地调查的基础性文件。该标准根据“保护第一”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文物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完善。此次修订进一步增强了普查标准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具体涉及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等内容,旨在践行“应保尽保”,为文物保护管理、活化利用等后续工作提供支撑。

关键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普查标准体系;认定标准;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四普”)[1]。为确保文物普查的系统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本次普查标准根据“保护第一”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导则》)、《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3-5],重点围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信息采集规范等进行系统设计,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标准体系[6]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形成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7]。

“四普”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修改:一是深化不可移动文物的内涵与价值认识,设立以价值评估作为核心的认定指标,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开展分类和定名等工作。二是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补充各类文物认定的具体指导,有利于一线普查人员赴实地复查“三普”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完成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认定、登记等工作。三是强化普查数据指标的可分析性和有效性,明确不可移动文物构成要素,划定文物本体分布范围,并对文物产权、使用情况、保护措施等进行调查,为文物保护管理、活化利用等后续工作提供支撑。

以下从修订针对的主要问题、标准的调整策略和相应的标准修改内容等方面,具体阐述“四普”标准体系的科学化路径。

一、深化不可移动文物的内涵与价值认识,建立以价值评估为核心、结合本体确认与时代确定的认定体系

“三普”标准规范体系中由于未明确文物认定的评估因素和指标[8],在文物普查的评估和论证环节造成较大隐患,间接导致“仅记录没论证”的问题。为此,“四普”《认定标准》根据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建立了系统性的认定体系,明确了以价值评估为核心的认定方法,强调“应当开展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的全面评估”。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普查认定阶段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四普”认定增加本体确认,时代确定,重要性、代表性评价等具体要求(图1)。


图1 “四普”认定体系的主要构成(作者自绘)

(一)划定年代线,增加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等要求

“四普”《认定标准》在年代上将古代文物下限延至清代,1911年以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全部纳入普查和认定范围,实现全国范围的地毯式清查。通过划定年代线的方式,明确具有文物价值的要实现“应保尽保”,避免因个别地方认识偏差、主观判断造成文物少登漏登。

具体而言,对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明确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较“三普”标准新增“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应当予以认定;明代至1911年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定”。对于古建筑,明确1840年之前本体尚存的古建筑应当全部予以认定;1840—1911年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工艺建造,具有传统风格的,应当予以认定。对于石窟寺及石刻,明确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针对在1911年之后仍有较多遗存的情况,调整年代下限为当代,并针对不同时间段采取不同的认定要求,明确1911年以前的应当全部予以认定,而1911年至今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此外,“岩画”作为“四普”石窟寺及石刻类的单独小类,近年来新发现文物数量不断增加,在“四普”《认定标准》中新增岩画本体确认作为认定条件之一,完善了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范畴。

对于近现代重要史迹,明确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重要关联的各类史迹,应当予以认定。对于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认定标准》结合时代确认和操作指导,将认定工作具体分为两个时间段(1840—1949年、1949年之后),针对不同时间段采取不同的认定要求,从本体、时代和代表性等多个维度明确了认定的具体标准,提升了实际工作中认定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在本体确认方面,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要求采用近现代建筑材料、技术建造,体现时代风格。在时代确定方面,对于1840—1949年的近现代建筑,具有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对于1949年之后的现代建筑,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图2)。


图2 “四普”认定标准的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要求(作者自绘)

(二)在“四普”认定体系下,提出区分重叠时期的古建筑与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操作方法

虽然中国自1840年开始了近代化进程,但更为广大的阶层和区域由于文化延续性和滞后性的影响,仍停留在传统时代,即1840年以后,多数物质文化的社会和时空背景仍停留在传统时代。以至于在1840年至1911年,乃至1949年之前,古建筑(如颐和园,建于1888年;胡庆余堂,建于1874年)与近现代建筑(如望海楼教堂,建于1869年;大智门火车站,建于1903年)并存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为保证文物本身所蕴含的社会和时空背景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四普”标准体系将“古建筑”等古代文物范畴下探至1911年是必要的,是对古代、近代文物重叠时期的客观尊重①。

针对重叠时期的认定问题,“四普”在健全认定体系的框架下,围绕价值评估,采取本体确认、时代确定和重要性评估的手段,建立了区分这一时期古建筑与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操作方法。

从价值评估出发,这一时期保留传统价值因素(采用传统技术、工艺等)的可认定为古建筑,反映近现代价值因素(采用近现代技术、工艺等)的可认定为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具体操作层面,首先进行本体确认。如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工艺建造,具有传统风格的,按照古建筑开展进一步时代确定。如采用近现代建筑材料、技术建造的,体现时代风格的,按照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开展进一步时代确定,其中1840—1949年的具有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1949年以后的,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图3)。


图3 “四普”古近重叠时期的认定操作方法(作者自绘)

(三)单列近现代重要史迹,突出以关联价值为核心的认定方法

在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不可移动文物体系中,近现代重要史迹与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合称“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9]。但是,从价值属性来说,近现代重要史迹与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古建筑、古文化遗址等类型的文物均有较大区别。近现代重要史迹主要体现的是关联性价值,也就是由于与历史进程或者历史人物有重要关联而产生的各类价值特点(如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标志意义、史料价值等);而其他文物类型主要体现的是本体价值,如古建筑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是通过建筑物本身的材料、工艺、风格特点体现的各类价值(如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等)。因此,在实际普查过程中,近现代重要史迹与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往往存在互相混淆、难以界定的问题,造成“三普”中部分普查成果准确性不高。

为此,“四普”标准规范体系中将“近现代重要史迹”单列为一个子类②,单独阐述其认定要求,包括年代上下限要求、认定条件、操作指导等。同时,在《分类标准》《年代标准》《定名标准》等也根据不同的价值特点,对近现代重要史迹做出了区别性的要求③。

1.在“四普”认定体系下,强调关联性价值评估为核心的近现代重要史迹认定技术路线

由于近现代重要史迹具有不同的价值特点,因此在其认定体系中,突出增加“关联性价值评估”的内容,要求首先评估与历史进程或者历史人物的关联性价值特征,作为认定的首要条件(图4)。


图4 “四普”近现代重要史迹认定体系的主要构成(作者自绘)

具体操作层面,首先进行关联性价值评估,对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历史人物有关联的,进一步研判是否有重要的、直接的关联。是否是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的直接发生地,是否是重要机构的直接驻地,历史人物的出生、居住地等。

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否具有关联性价值,都应进一步评估本体价值④,并按照二者中较为重要的价值进行认定。如关联价值较为重要,应按照近现代重要史迹进行认定、分类、定名。如同时具有重要的关联性价值和显著的本体价值,建议按照本体价值认定,并在普查登记表中的“专题类别”一栏中勾选相应选项,在简介中对两方面价值都做出详细阐述(图5)。


图5 “四普”近现代重要史迹的认定操作方法(作者自绘)

例如,建于清乾隆年间的卓克基土司官寨是当地土司衙门,由四组碉楼组合为封闭式四合院。1935年7月,毛泽东同志及中央机关在长征途中曾在在此驻留一周,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通过了《告康藏西番民众书》。

卓克基土司官寨为典型的既具有重要的关联性价值,又具有显著的本体价值的案例。198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⑤。2021年被四川省文物局列入四川省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在“四普”中,建议按照古建筑认定,并勾选“革命文物名录”的专题类别,详细填写两方面价值的简介内容,特别是相关历史事件的详细信息。

2.围绕关联性价值,突出近现代重要史迹在年代、定名等方面的区别性特点

由于近现代重要史迹的价值特点不同,在年代和定名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点,与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古建筑具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在“四普”标准体系中,不仅在《认定标准》和《分类标准》中单列近现代重要史迹,明确其认定要求和分类内容,也在《年代标准》和《定名标准》中,通过单列近现代重要史迹的相关要求,强调其在年代确定和定名中的区别性特征。

关于年代,近现代重要史迹根据相关联的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重要机构占用的时间,历史人物的出生、居住的时间来确定年代。关于名称,近现代重要史迹根据相关联的重要事件、重要机构、历史人物来确定名称。

(四)严格认定建筑类文物迁移重建,按价值区分不同情况

鉴于“三普”成果中部分迁移异地保护(以下简称“迁移”)、重建的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把关不严,出现“迁移不落地”“翻新式重建”等情况,“四普”进一步严格要求迁移和重建的认定标准,在登记表中增加单独的“迁移”选项,并针对重建的不同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分。

1.按照《文物保护法》,补充建筑迁移、重建的行政审批要求

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和重建工作,《文物保护法》[10]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1](以下简称《未定级文物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具体的审批要求⑥。

为进一步细化迁移和重建的普查标准,“四普”《认定标准》中对迁移和重建两种情况,均增加了“依法审批”的前置要求,并要求在简介中详细说明审批的流程和审批同意的部门、文件等相关情况。

2.增加文物重建的具体认定要求,细分各类不同情况

鉴于重建的情况较为复杂,“四普”标准体系中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分各类型的重建。

针对古建筑的重建情况,除增加“依法审批”的前置要求外,还增加具体的认定要求,明确建筑本体重建要“保留原有风格或形制,且保留有反映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构件”⑦,提高古建筑重建的认定标准,剔除翻新、新建等模式的“重建”。

针对部分依法审批后重建的,未保留原有风格、形制,但仍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的情况,“四普”标准体系在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分类中增加一类:“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将该类型重建归为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例如永定门城楼,1957年拆除,2005年依法审批后完成重建,城楼基本位于历史原位,建筑体量和平面基本“按照测绘档案设计重建”。永定门城楼与瓮城、箭楼的规划格局关系通过地面铺装形式作标识展示,作为历史地标成为北京中轴线的重要组成部分[12]。类似的未完整保留原有风格或形制,主要体现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的文物重建,在“四普”标准体系中被归为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并专门设置一个小类⑧。

(五)丰富文物内涵,拓展普查认定范围

1.根据最新法规认定水下不可移动文物

依据2022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水下文物”的定义[13],“四普”《认定标准》将“水下不可移动文物”更新为“中国内水、领海及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以“中国内水、领海及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替代“三普”中“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同时,未采用“三普”《认定标准》中“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的表述。中国水下考古工作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水下遗址不单单是沉船和文物出土点,水下城址、石刻、墓葬等都开展了大量工作和深入研究。本次修订全面拓展了“四普”田野工作调查范围,丰富了水下遗址内涵。

2.深化“其他”类内涵,明确具体分类

在历次文物普查和相关法律文件中对于“其他”类文物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分类标准,一般将“不能归入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类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人类活动遗存”归入“其他”类。在对“三普”数据梳理的基础上,发现“其他”类文物虽数量不多,但包含类型丰富,且保护级别跨度大,意味着其构成因素多样,价值内涵有待挖掘,在“四普”《认定标准》中细化对这一类型的描述,结合《分类标准》,着力凸显近年来对“文物”内涵的重新认识。

二、微调《分类标准》,提升分类体系的系统性和逻辑性

“四普”《分类标准》将“三普”中59项文物分类细化为63项,增加了每项文物类型的特征描述,并举例该类型对应的典型文物,旨在协助普查队员参考分类,提升后期保护管理效能。

(一)古文化遗址

1.“洞穴址”改为“早期人类活动场所”

“三普”《分类标准》中的“洞穴址”主要指旧石器时代或新旧石器时代过渡时期与古人类活动相关的洞穴遗存。然而,随着考古研究的深入,现已发现大量同时期非洞穴类遗存,如河流阶地遗址、露天旧石器地点等,这些遗址在研究中发挥着与洞穴址同等重要的作用。为更科学地反映考古工作的实际情况,“四普”《分类标准》将“洞穴址”修订为“早期人类活动场所”,使概念外延能够涵盖旧石器地点、石器制作场等与洞穴址性质相近的遗址类型,也让分类标准与当前考古发现和研究需求相适应。

2.“古战场”改为“战场遗址”

古文化遗址是一种物质遗存,“古战场”一词无法展现其物质性,为了科学表述并保持古文化遗址内部分类逻辑的一致性,以“战场遗址”替代“古战场”,此类遗址在认定时不可只依照民间传说、方志等简单确定,需要有明确的物质遗存。

3.新增“手工作坊遗址”

在对“三普”数据中“其他古遗址”梳理发现,有较多数量作坊遗存,综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据,这类遗址性质明确,有相当数量,不宜粗糙、简单地归为其他古遗址。同时,与窑址、矿冶遗址不同,这一类的数量、规模尚无法成为单一产业,故而以“作坊”进行归纳分类。

4.其他古文化遗址

古文化遗址受埋藏环境(地下/水下)和人类活动复杂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简单的16个分类无法全面涵盖古文化遗址的所有可能情况,因此仍沿用“三普”中“其他古文化遗址”这一分类。

(二)古墓葬

古墓葬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古墓葬区别于其他类型文物,功能、性质较为明确;另一方面,古墓葬的形制、结构、葬俗等物质表现形态又因时代、区域、族群差异呈现出复杂多样性,划分出竖穴土坑墓、土洞墓、土墩墓、石板墓、石室墓(画像石墓)、砖室墓(画像砖墓)、积石冢、瓮棺葬、灰坑葬、“中”字形墓等诸多类别,而这样的细分类别需要系统的考古发掘或勘探作为支撑。为便于普查队员归类分析和研判价值,“四普”古墓葬分类主要沿用“三普”通过墓主身份进行划分,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葬”“普通墓葬”3类,同时基于葬具、葬式等特殊性,设置了“其他古墓葬”。这种划分标准实际上是基于我国悠久的“事死如生”观念和礼制传统,对现存墓葬封土大小,陵寝建筑的有无、多少、结构布局,以及相应的碑刻、文献等进行再认识而形成的。

(三)古建筑

“三普”《分类标准》中针对古建筑划分了16个小类,主要按照典型建筑遗存进行列举分类,未按照功能、性质或行业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且没有任何阐述,导致超出16类以外的部分遗存分类困难,各类型自身的一致性较差。如“三普”数量众多的烽燧、烟墩中,一部分按照相似的军事性质,归于“城垣城楼”类,还有一部分按照名称的相似性(烽火台),归于“亭台楼阙”类。

鉴于古建筑的16个分类已经在《认定导则》《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等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多个文件里反复出现[14][15],“四普”标准体系对此不做根本性的调整,而是在“三普”16类的基础上,采用“打补丁”的方式,将原有的分类适当扩展至本行业、相似功能或性质的遗存。如“城垣城楼”类扩展为“城垣城楼(及其他军事建筑及设施)”,并补充详细说明及举例,增加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

除了“打补丁”扩展分类之外,“四普”古建筑《分类标准》还进行如下调整:(1)明确内涵,清晰边界,如明确“亭台楼阙”中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再如界定“坛庙祠堂”和“寺观塔阁”之间的区别;(2)确定典型的跨类型遗存按照主要价值构成进行分类,如府学孔庙一并设置的,按“学堂书院”归类;(3)删除“其他古建筑”类,原该类内容均按功能归为相应的小类(见表1)。

表1 “三普”与“四普”在古建筑分类标准方面的对比


(四)石窟寺及石刻

基于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全国名碑名刻文物遴选推荐及碑刻石刻文物资源摸底调研工作情况,进一步梳理“三普”数据,将石窟寺及石刻分类减至五类,删减“其他石刻”类别,保留“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五类。同时新增文物释义、典型示例。

“三普”中,“碑刻”类数据9678条,占39.63%,是“石窟寺及石刻”类文物的主体;“摩崖石刻”类数据6905条,占28.27%,居“石窟寺及石刻”类文物总量第二位;“石窟寺”“岩画”“石雕”类数据分别为3940条、1419条、1124条;“其他石刻”1356条,占总数的5.55%。

“四普”《分类标准》中,“碑刻”类,除石碑外,也包含“三普”中归于“其他石刻”类的石经墙、石经幢等文物。为简化一线工作,摩崖造像、摩崖题刻文物统归在“摩崖石刻”类,不另做分类,仅举例说明。

此外,综合考量文物构成、形制和价值,“四普”《分类标准》将所属主体(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文物遗存)不存或单独设置的经幢、石碑、石构件等归于“碑刻”类⑨,以避免重复填报数据(见表2)。

表2 “三普”与“四普”在石窟寺及石刻分类标准方面的对比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四普”《分类标准》承接《认定标准》的修改,将“三普”原有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7个小类,按照价值属性,分别列入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两个子类别,明确具体归属,便于实际普查中的分类操作。

其中,针对近现代重要史迹类分类,参考《认定导则》对分类名称进行完善和修订,突出“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16]。为全面普查革命类文物,特增加“其他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分类。

此外,鉴于“三普”数据中的实际情况⑩,参考《认定导则》,在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中新增一类“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并根据建筑类重建认定的要求,增加“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建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一类。另外,还参考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与发布的行业文化遗产名录中的认定要求,酌情修改了部分分类的命名。如:工业建筑及附属装置装备(以及其他工业遗产)等(见表3)。

表3 “三普”与“四普”在近现代重要史迹及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分类标准方面的对比


(六)其他

随着近年来对文物内涵和外延的探讨,对文物的认知已逐步突破文物本体的物质性范畴,文物赋存环境及相关的非物质性因素成为重要的考量对象。基于此,“四普”中将“其他”类文物划分出“文化景观”“化石地点”“其他”3个小类。其中,用“设计类景观、持续性景观、关联性景观、残遗类景观”对“文化景观”进行概括,以明确指向性;“化石地点”则明确其对象为“古猿、古人类及与古人类活动有关的”,时间为“第四纪”,以避免将自然的或时代超出文物认定研究范围的内容纳入普查范畴;由于文物的复杂性,对文物价值的认识还在不断丰富扩展,所以保留了“其他”小类。

三、深化填报要求,明确构成要素,修订《信息采集规范》,实现空间分布精准采集

“三普”标准体系中对文物构成要素的登记缺乏统一标准,仅要求在《登记表》“简介”中简要填报相关内容。实际操作中,多数登记仅包含要素数量等基础信息,极少涉及要素名称、类型等关键数据,导致文物本体与构成要素的界定模糊,造成后续保护管理工作难度大。为此,“四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采集规范。

(一)本体要素强制登记,附属文物弹性备案

为系统、清晰地登记文物构成情况,“四普”标准体系新增“文物构成”必填表格,要求每处文物必须填写文物构成相关信息,包括每个构成要素的名称、类型、面积等,并要求每个构成要素提供1~3张现状照片。

此外,针对部分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构成较为复杂、本体文物与附属文物层次丰富的问题,“四普”标准规范体系新增“附属文物”的选填表格,针对全国各地不同类型遗存的多样化填报需求,系统、完整地普查各类文物的详细构成情况,为后续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精确测绘本体范围,明确构成要素分布

为准确、精确地登记文物分布情况,“四普”标准体系新增“文物本体范围”必填项,要求运用RTK、全站仪、无人机、遥感等技术,结合现场定位措施,登记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边界坐标,由“点”到“面”精确采集文物分布的空间范围,测算文物分布范围面积,确保完整采集文物核心价值载体的空间信息,为汇总生成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提供支撑。

此外,为进一步指导精准定位,还提出了各类文物分布范围边界选点技术建议。例如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建议采集的分布范围一般为建筑所在院落或建筑群本身的院落范围;没有院落的,采集建筑四周散水边界范围。例如石窟寺及石刻,建议本体边界应包括石窟寺、石刻本体及赋存岩体;应充分考虑对文物本体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危岩体、裂隙渗水、面流水等因素,影响密切的岩体应纳入边界范围;连续分布于同一岩体的多个石窟寺、石刻,可视为整体,统一考虑边界范围。

(三)修订《信息采集规范》,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充分利用科技发展成果,编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技术方案》[17],修订《信息采集规范》,采用北斗定位仪智能采集手持终端进行数据采集,研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软件进行综合管理。提升普查工作的效率,确保文物信息数据的安全,深化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保护。

《信息采集规范》进一步要求补充、细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以及水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照片采集要求。以石窟寺及石刻文物为例,要求拍摄全景照片,反映石窟寺或石刻的整体现状情况。同时基于文物构成与核心价值,要求拍摄主要洞窟及窟内造像、壁画、题刻、碑文等附属内容。

四、结语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体系的构建,体现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从自然朴素认知向科学化、系统化方向的发展演进。这一演进过程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在方法论层面实现了从直观分类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转变;其二,在价值取向上贯彻“应保尽保”理念;其三,在实践层面强化了管理思维与法治意识的有机融合。

相较于《认定导则》,“四普”标准体系展现出以下创新性:首先,在“应保尽保”的理念指导下,认定范围既涵盖了“三普”登记的766,722处文物及“三普”以来各类新发现文物,又有效规避了非文物行业制定相关标准的影响;其次,在标准制定上既尊重文物工作规律,又回应了新时代文物保护的实际需求。这种双重适应性确保了普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普”标准体系的建立,不仅为本次普查提供了规范依据,更通过以下方面推动了文物工作的长远发展:(1)完善了我国文物认定标准体系;(2)强化了文物保护的科学基础;(3)为后续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奠定了扎实的数据基础。

执笔人:王喆、岳超龙、杨竹、王振祥、魏丹、邵明申、袁子茗


执笔人简介

王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监测、展示等。

岳超龙,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水下考古、海上丝绸之路考古、数据分析。

杨竹,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馆员,研究方向为石窟寺石刻文物前期勘查研究与价值阐释。

王振祥,河北省文物与古建筑保护研究院馆员,研究方向为古建筑、史前考古。

魏丹,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近现代城市与区域历史地理。

邵明申,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石窟石刻(岩土)文物保护修复研究所所长,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岩土文物保护研究。

袁子茗,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助理馆员,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建筑考古。

(文章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图文来源于“中国文化遗产杂志”,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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