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n时事新闻网辽宁新闻编辑部副主任张添强)
事由:李明与陈强(均为化名)为朋友关系。2020 年 1 月份,陈强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李明借款,李明通过微信向陈强转款40余笔,未让陈强打借条, 2020 年11月7日,双方对帐,陈强向李明出具《借条》一 份,内容为“今借到李明现金贰拾叁万元整,承诺自2020年11月7日起,每周四下午 13时:30分还款柒仟元整”,即每周还款7000元,大约32周还清,李明想,按这还款速度,2021年6月份就能还清。
由于是疫情期间,陈强并未按承诺偿还李明的借款,而陈强如同人间蒸发,再也联系不上了。后来一打听,陈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已经进监狱服刑。李明经咨询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为防止过诉讼时效,2024年4月14日,王金海律师代理李明向陈强的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陈强确实被判刑并在服刑阶段,无法正常送达,李明便撤回起诉,沙区法院裁定准许李明撤诉,这样李明便有了再次起诉的机会。
2025年3月份,李明打听到陈强在大连市监狱服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自己的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法院受理了李明的起诉后,直接到大连市监狱开庭审理。陈强称,借条确实是自己打的,钱也收到了,对李明提交的微信转帐记录也认可,但称通过微信还了部分钱,由于陈强在服刑阶段,无法举证,李明便提交了自己的微信收款记录,证实自己确实也收到过陈强的还款。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偿还借款 175,050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针对类似情况,当市民发现权利受损后,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发函、微信催款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证据,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保留曾经起诉过的证据,一旦查明借款人下落,但可再次起诉,避免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强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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