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程某,女,群众,A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区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原聘任制员工,负责网约车运输证办理工作。2021年8月至12月,程某违规为104名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办理网约车运输证,收受网约车运输证代办中介唐某好处费40余万元。
2025年7月,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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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与事件无直接关联)
案例故事
2019年,程某被劳务派遣到A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工作,具体负责网约车运输证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证照发放等工作。2020年,程某在工作中认识了网约车运输证代办中介唐某,随着业务办理越来越多,两人也逐渐熟络起来。
2021年下半年,非A区户籍驾驶员对办理A区网约车运输证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但按照当时的《B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网约车经营区域应与申请人车辆行驶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地址一致,于是一些非A区户籍驾驶员找到唐某,请其想办法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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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与事件无直接关联)
唐某第一时间想到了程某,试探道:“有的车主要使用身份证,不方便给我原件,你看能不能不审原件,拍照发给你审,车辆都是正常的,你放心。他们这种给我的代办费要多些,办证以后每个也给你三四千块钱,感谢长期以来的照顾,你看怎么样?”
“三四千,差不多一个月的收入了!”程某内心乍喜还有一丝兴奋,想着反正有照片也不需要再审核原件,便答应了唐某。刚开始唐某还出示身份证照片给程某审核,几次后便只提交复印件,收了钱的程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对唐某提供的资料一路绿灯。
2023年初,A区纪委监委收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该区在网约车运输证办理过程中,中介与相关部门内外勾结,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并收取高额代办费。赓即,该区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对相关问题线索展开核查。
“我错了,但是我已经把钱都退了,也辞职了,付出了代价,能不能不追究了?”当办案人员找到已辞职2年的程某时,程某为自己辩解道。
经查,程某作为派遣到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104名非A区户籍人员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并收取他人“好处费”,在“好处费”越收越多意识到问题严重后,企图通过辞职逃避查处。
最终,程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中心负责人也因履职不力,对工作失管失察,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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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文无直接关联)
纪法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的聘用人员从事辅警、城管协管等相关工作的情形已较为常见。近年来,聘用人员违纪违法问题频现,加强对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保障其有效发挥应有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列举了六类监察对象,通过兜底条款“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将所有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的公职人员作为监察机关监督、调查的对象,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国家机关聘用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如在实际工作中行使公共职权,则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监察。
由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均为“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履行公职的人员”未必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监察对象一旦涉罪,就应该进一步甄别其在刑法中的具体身份,进而确定其涉嫌犯罪的具体罪名。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并非“身份论”,而是“公务论”。
本案中,程某被劳务派遣至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工作,负责网约车运输证办理,根据《B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为行驶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地址为本区县的申请人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受理、审核、发放等政务服务工作。网约车运输证办理是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面向辖区群众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属于公共事务,程某负责受理网约车运输证办理申请并对申请资料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具有承担公共事务的职能职责,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程某利用自身岗位带来的受理、审核网约车运输证申报资料的职务便利,不按规定审核资料原件,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并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受贿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外身份”不是“保护伞”,也不是脱离监督的“挡箭牌”,辞职更不是逃避查处的“避风港”,编外人员违法犯罪将和编内人员一样接受法律的惩处,企图辞职把旧账“一笔勾销”不过是自欺欺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手握公权力,必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用人单位要对编外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扫除监管盲区,防止权力失管失控滋生腐败。
- 来源:风正巴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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