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日益频发。不少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卷入其中,而对于帮信罪没有获利且被取保候审后的判刑情况,是众多涉案人员及其家属极为关注的问题。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解读。
小张是一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在朋友的介绍下,参与了一个所谓“网络兼职项目”。该项目要求小张将自己名下的几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一些简单的操作,如帮忙转账等。小张起初以为只是普通的兼职工作,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在这个过程中,小张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然而,后来警方发现该项目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小张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诈骗所得资金,小张因此被以帮信罪立案侦查。由于小张在案件中没有获利,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被取保候审。那么,小张这种情况一般会怎么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多个考量因素。一般来说,常见的情形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等等。
在本案中,小张没有获利这一情节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获利并非认定帮信罪的必要条件,但获利情况可以作为衡量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一个因素。没有获利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小张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参与犯罪的程度可能相对较低。
虽然小张没有获利,但他提供银行卡并按照对方指示进行转账操作,其行为确实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司法机关会综合评估小张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如果其行为对诈骗犯罪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那么即使没有获利,量刑也可能相对较重。例如,如果小张提供的银行卡是诈骗分子进行资金转移的主要渠道,或者他的转账操作使得诈骗资金能够快速流转而未被及时拦截,那么他在犯罪中的作用就较为突出。
小张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小张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他的主观恶性会大大降低。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小张在参与过程中已经察觉到一些异常情况,却仍然继续配合,那么他的主观明知程度较高,量刑也会相应受到影响。比如,对方要求小张频繁进行大额转账,且转账对象多为陌生账户,小张对此未加核实就予以操作,这种情况下就更能体现他对犯罪行为的明知。
小张在被取保候审后,是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达认罪悔罪的态度,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小张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所知道的全部情况,积极退赃退赔(虽然他没有获利,但可能存在其他需要退赔的情况,如因他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其他损失等),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相反,如果小张拒不配合,甚至试图隐瞒事实,那么他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可能会导致量刑加重。
帮信罪虽然不像一些严重暴力犯罪那样直接对人身造成伤害,但它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的破坏不容忽视。小张的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帮助,使得诈骗分子能够更顺利地实施犯罪,损害了众多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网络环境和金融安全的信任。司法机关会综合评估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果小张的行为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如导致大量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那么即使他没有获利,量刑也可能不会太轻。
在类似案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获利,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例如,小李在帮信罪案件中没有获利,他提供了少量的技术支持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但如果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起到了较大作用,主观明知程度较高,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即使没有获利,也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比如,小王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了关键的支付结算帮助,虽然没有获利,但他在公安机关多次询问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帮信罪没有获利被取保候审后,最终的判刑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对于涉案人员来说,了解这些因素并积极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至关重要。同时,这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参与任何网络活动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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