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的差距有多大,我以一个故意杀人案作为例子。
第一段论述出自于该案援助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没有逃避行为,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 自首论。 ”
犯罪嫌疑人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没争议倒也罢了,不影响认定。要是存在争议,这段论述没人愿意看。
有人老是在吐槽自己的辩护意见没被采纳。如果都是以上这种辩护意见,没被采纳很正常。
扪心自问,辩护意见有没有做到严谨细心。
再来看下一段。
到案经过证实唐某某系被现场抓获。辩护人认为存在自首的可能性。
1、受案登记表真实性存疑。受案登记表显示死者于2025年6月4日22时55分报案,而根据唐某某与妻子通话记录证实,唐某某于22时57分打电话给妻子,按照唐某某的供述,他与死者发生肢体纠缠,后把死者捅倒在地,又走到马路对面掏出手机打电话,这一系列动作不可能只有短短的两分钟,在22时55分时,很可能唐某某与死者仍在肢体缠斗中,死者身负重伤且面对死亡威胁,无暇拨打电话报案。拨打电话报案的另有其人。
2、报警人可能是案发现场自称“警察”的人,而这个人到底是不是警察需要核实。会见唐某某了解到,自称“警察”的人好像穿着一身保安服,因夜间视野不佳看不分明,唐某某说这个人一直在现场附近,就是这个人报案的,建议核实报案人身份。若唐某某所说为真,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这两段均是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律援助律师所写,两人说的是一个事情。
相比较,第二段论述更细致,具有可操作性,被采纳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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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律所主任,贵州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案例,l5599l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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