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挖掘和推广法律服务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四川省律师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历时五个月,经过收集、脱敏、评审、报审等环节,最终分别评选出典型案例20篇。其中,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康杰律师代理的《D建筑创新技术成都有限公司诉眉山N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获评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D建筑创新技术成都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及建筑群(ZL2015102711XX.2)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以眉山N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N公司)在开发的“A园”项目楼盘中使用了案涉发明专利中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由,于2024年4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公开登报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2024年6月,N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案涉专利权利相关要求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受理。
2024年11月,本案在某市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中,N公司代理律师对案涉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主题、建筑中的花园数量、方向、窗户设置、进出通道、辅助用房、支撑结构等多个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阐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
2025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决定: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D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2025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D公司撤诉。
律师观点:
达宽律师团队接受N公司委托后,通过大量的检索研究认为:案涉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案涉专利无效。为此,代理人为委托人制定了“不侵权抗辩+无效宣告”双管齐下的诉讼策略:
一是正面的应诉。围绕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不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这一核心,经代理人细致比对,梳理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七大方面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成功应诉奠定基础。
二是无效宣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按照专利无效判断“三步法”逐步筛选,在众多了对比文献中成功锁定“现有技术”和“区别技术特征”,最终成功将涉案专利宣告无效,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该案是眉山本地律师全阶段代理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的首例,案件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肯定。承办律师团队凭借专业负责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维权方式、法律服务方式等方面大胆探索,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入选经典案例,不仅是对达宽律师所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厚积薄发的有力见证,更是眉山律师在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的一个缩影。未来,我们将以此为契机,继续磨砺专业锋芒,将此次成功的经验转化为持续前行的动力,为激发区域创新活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更具深度与温度的法治力量。四川达宽律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王娟 何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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