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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古玩城。张梦云 摄)
在这个案子里,有这样几层彼此打架的张力——古玩行业“惯例”、买卖风险自担、刑事边界、侦查取证与法律制度的张力。
撰文|燕十三
出品|有戏
在河南,一块玉不只是玉。
它能让人暴富,也能让人判无期。
买家凭眼力“捡漏”,卖家凭默契“沉默”,几千年的行规,却在一纸判决中被定性为“诈骗”。
当“沉默交易”的行规遇上“刑事欺诈”的审判,河南这起玉器案,就成了市场与法律最尖锐的碰撞。
1、看得见的玉石,看不见的逻辑
我们先来把事实捋清楚:
郭子岭与其儿子在河南郑州开了个玉器“工厂”,专做现代高仿古玉。
然后,他们再通过中间人、通过行家网络,将这些“高仿品”销往市场(尤其是向杨书敏等行家销售);这些行家再加价卖给地产商李向清。
若干年后,李向清认为自己被“骗”。
他说自己买的并非高古玉,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鉴定现场查扣玉器,认定这些就是仿古工艺品;
一审判处若干人“诈骗罪”无期;重审时有的被告被改判,有的却维持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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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报道详见微信自媒体《法与情》)
案中还有取证疑点。
以及供述争议、程序问题。
在这个案子里,有这样几层彼此打架的张力——古玩行业“惯例”、买卖风险自担、刑事边界、侦查取证与法律制度的张力。
就因为这些张力之间有裂隙,才迫使这桩玉器交易,摇身变成“诈骗案”“无期徒刑案”。
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案件,但它真正刺激人的地方恰恰在于:一笔本可能归入民事纠纷、行业买卖风险内的问题,如今被拉到刑法里来角逐“底线”的地方。
在普通人的眼中,“买到假货”是消费问题、合同问题、赔偿问题;但在这个案子里,法院与检察机关把它钉到“欺诈”“诈骗罪”的框架之下。
也就是说,某些“眼力看走眼”的亏损,在某些案件里不再只是“买家自负”,而可能演化为“刑罚”——这背后,是法律张力、司法边界、制度选择的博弈。
2、“行规”与“刑规”的摩擦:沉默交易是否有罪?
古玩界的一句调侃:“买家全凭眼力,不问来路,不探进价,交易不退不换。”
这看似玩笑话,骨子里是一个行业的自我防护机制——风险转嫁给买家。
业内称“打眼”“捡漏”“卖漏”——
买家看走眼被坑,那就是“交学费”;
卖家卖便宜了被后悔,那就是“卖漏”。
这些概念,构成了一道行业默契的边界。
但当法官说:“既然你按高古玉的价格卖,而买家凭眼力判断,你明知是假仍按真古价议价,这就构成诈骗罪”——
那么“行规”与“刑规”的界线就被推得模糊了。你说“沉默交易”,我说“欺诈犯罪”。
这里的关键争议在于:当交易者什么也不说(不介绍、不说明)、买家靠眼力自负,这种“静默状态”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欺诈?
这是法律论战的高危地带。
公共讨论里,很多人或许会说:
这不过是商业纠纷,买假买贵请走民事;不应如此大动干戈。但检察机关和法院似乎在某些条件下(高额交易、专业市场、传播虚假背景宣传)认为可以升格。
我把这个问题拉得更直白一点:
如果一个行业里“沉默不说”“买家自负”是一条行规,那么在多大条件下,这条行规被认为越界为犯罪?
换言之,当一个“惯例”被法律打破,它对行业、市场、交易者意味着什么?
答案是,它意味着凡是你胜率低、判断难、交易高风险的行业,都可能因为“看不见的规则”被拉入法律强制裁判的角力里。
哪怕你平时做得再谨慎,只要交易进入法院,你也可能被要求承担“明知”“隐瞒”“欺骗”的责任。
3、法官说“你应当预见风险”,但谁替你承担?
在本案中,法院重一审认为申国强“明知是高仿”“按照高古玉价格出售”“方式足以使买家误认”——就据此认定诈骗罪。
换句话说,法院把“价格”“交易方式”“默许买家凭眼力”都当作“明知”的证据,认为行为人应预见。
但律师、被告人方反驳:
我从未说这是高古玉,我只是把东西拿出来让买家看,买家看中就买,这是行业惯例。我不负责说明,也不做保证。
即便市场有人传闻经典玉器出土,我也没参与散布、也没暗示、也没参与包装;一句“你要就买,不要就不买”的沉默,也是行业语境下的常见选择。
法院若以此认定主观欺骗,恰恰是以“你应当知道”“你应当预见”为由,把一种商业风险硬塞进刑法的框架。
这折射出两个问题:
一是法官很容易用“应当预见”“应当知道”这种事后判断来填补证据链的空白;
二是,在专业高风险行业里,买家的判断失误、盲目自信、利益驱动,本来就不可避免,若法律把这种失误全部纳入刑罚域,那么真是人人自危。
再说卖家。
卖家若被要求事先披露、质量保证、风险提示,那么也必须承担类似保险人责任——但古玩生意的魅力之一就是“不透明”“神秘”“鉴赏与赌性并存”。
人要买古玩,得承担部分风险;你要把这个风险全部转嫁给卖家、用刑罚去背书卖家“欺骗”——那不就是让行业结构发生根本逆向重构吗?
更何况,案件中还有程序问题:
有被告人称在侦查过程中存在指供、诱供、非法取证的可能;
供述、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之间的落差都被律师指出;
有的供述可能是在“指居”状态下作出的;
这些都是刑事案件应当高度警惕的迹象。
但案件一审、重审之间,对这些程序问题、证据问题的取舍和采信,公众很难看到清晰透明的线路。
在这种条件下,“你应当预见”“法院认定你明知”就可能变成后验判断的武器,被用来填补所谓“主观故意”的缺口。
刑法体系里,这种填补尤其要慎重,因为一旦“主观故意”推定或者推认过宽,那个人的自由就可能被过度伸张的国家机器碾碎。
4、“同人同案不同判”:法律的不连贯,是制度的漏洞
最让人唏嘘的,是案中“同案不同判”的戏码:
同一起买自申国强,再出售给李向清的玉器,杨书敏被改判为“倒卖文物罪”,量刑大幅下调;而申国强仍被维持诈骗罪无期。
同行的蔡博鸿、王喜明被认定为“被害人”。这种“多面评价”,看得让人头皮发麻。
法律若不能做到同案同判,公众就容易质疑:到底是真案子的法律判例,还是“法官随性”的变奏?
法治最忌讳的,不是错案,而是“不可预测”——你不知道同样的案子、同样的行为,在另一法庭会被怎么判。
这样就给司法打上“天气牌”“运气牌”“好坏之分”的印记。
在这个案子里,杨书敏原本被判诈骗罪,重审居然判倒卖文物罪;而申国强本应与之获得一致评价的,却维持无期;这不只是法律边界模糊的问题,更是制度不稳定、不连贯的警号。
行家买家都在这一行业里转了几十年,你要他们承担“把商品拿去拍卖前先照法律风险审视”的心理负担吗?这不是在让法律“弄清白”——而是在把“法律风险”像幽灵一样带进行业。
5、法律应当守住的红线与应有的边界
要在这种复杂案子里谈“正义”,先得问一句:刑法介入市场纠纷的边界在哪里?
刑法的设计初衷,并不是替代民事制度来调节所有风险,更不是把专业领域的判断失误都挪进刑法的地基里。
一个社会如果让“买假”的风险全部刑事化,那高风险行业、知识型产业、艺术品交易、奢侈品领域、收藏市场……都将进入司法深涡。
谁还敢做?
谁还敢买?
文化市场与艺术交易是不是要被法律框死、艺术性被一句“犯罪可能”吓跑?
我在这里给出几个底线思考:
1. 证据链必须清晰、主观故意必须限定。 不能仅凭价格差异、市场传闻、交易方式,就自动“认定”你有欺骗意图。事后判断不能当作定罪武器。
2. 程序正当性必须严格。 若存在指供、诱供、非法审问、供述可疑性,就应当果断排除,不能让刑事程序成为误导或压制的工具。被告人有权获得充分辩护、庭审公开、同录音录像比对等保障。
3. 行规与惯例,不宜被司法僭越为犯罪标准。 如果一个行业形成某些默契、惯例、沉默规则,那必须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有清晰界定,不能由某一审法官随意把惯例诠释为“欺骗”,惩罚过度。
4. 司法审判的连贯性与一致性要做到。 同一案件、同一链条上的相关人,不应因身份、角色不同就被判得面目全非;法官之间、法庭之间的裁量空间必须在可控范围之内,而不是随意“变脸”。
5. 保护市场活力与交易信任。 古玩、收藏、艺术这些领域,本来就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审美驱动、赌性心理。如果我们让这些领域都裹上刑罚警戒,那么整个文化市场都会收缩,真正的收藏家、藏品交易人会被驱赶到地下。
如果这个案子真的是一个极端个案、证据铁证如山,可以说“极端慎用刑法”;但如果它成为未来类似高风险产业和专业领域的“标杆案”,那刑法对于商业活动的侵入性就太强、太可怕。
6、这不是古玩人的事,是我们每个人的制度风险感知
说到底,这个案子不是一个“有钱人买错玉”的圈内戏码,也不是仅关乎“古玩行当”的自家纷争。
它触及的是,在专业高风险交易中,当“你眼力不行”“你判断有误”变成法律惩罚的入口,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被拉入类似风险。
你买股票、买艺术品、买珠宝、买高端收藏,哪一次你不是在“凭眼力”判断?
若法律告诉你“若判断错、买错就可能构成欺诈罪”,那么市场就不是市场了,交易就不是交易了——而是走在一条法律雷区上。
不少人会说:“那你买的时候就要小心、鉴定、找律师、做合同条款说明。”好,好听。
但有多少普通人有能力、有资源、有专业判断力?法律不是为少数人设计的,是为社会大多数人守一条公平边界的。
若把每个判断失误都变成可能的刑事风险,那社会不就被恐惧侵蚀了吗?
所以,这种案件引发公众关注,是有意义的。让我们看到一个边界:商业行为本应在风险与责任自负中运作,而不是任由刑罚介入来裁定“谁输了谁有罪”。
法律若要深入行业规则去修补漏洞,那它必须极度慎重、必须精准、必须可预测,而不能像一把悬在任何高风险行业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7、带刀的制度,否极泰来?
“高仿玉”“沉默交易”“买家靠眼力”“无期徒刑”——这些词放在一起,本身就有一种荒诞的张力。
事实上,市场本就应该是让交易者“赌赢的可能大于赌输”,而不是因为赌输就被抽筋、被拉去坐牢。法律应该维护公平正义,也应守住自由边界,而不是吞噬风险。
如果河南这个案子重审最终还维持无期甚至继续扩大——那它将成为一个标杆:向所有高风险专业行业宣告“审判有可能降临”。
艺术品界、收藏界、奢侈品界、珠宝界,都要觉醒:你的判断失误可能不再是“你倒霉”,而是“你犯罪”。
最后我送一句半开玩笑的话:若你下一次在古玩市场看到那块玉“价格出奇合理”,记得心里说一句:“买得对,可能是捡漏;买错了,可能上刑案。”
我们都离法律不是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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