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5年8月21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进货时未按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二是生产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54万元、没收召回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宁市城西区某托管中心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4月9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城西区某托管中心进行检查,对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托管中心在未取得经营场所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托管服务及餐食供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宁市城北区某加工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6月24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北区某加工坊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加工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发现后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后续回访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宁市城北区某加工部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5年9月10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城北区某加工部进行检查,对其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加工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其行为违反《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75万元、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局
日期: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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